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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人在车间滑倒摔伤算工伤吗?[阅读数:3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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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厂与上级工伤鉴定机构在认定一起人员受伤能否算工伤一事上发生分歧,特向您咨询。我厂一名青年职工,今年在工作车间(地面为不防滑地面砖,并有少量水)操作设备时,因本人在工作中不慎滑倒,造成左腿膝盖摔伤。经医院骨科诊断为左腿膑骨骨折,现在正在治疗中。事故发生后,我们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新疆农八师石河子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厂劳动部门报师、市工伤鉴定办申报工伤。但他们认为:此伤属本人原因,工伤事实不足,不予按工伤受理。

  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请给予答复。

最近回复:Re: 工人在车间滑倒摔伤算工伤吗?
在工作中不慎滑到,应当可以认定工伤,因这种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单位都要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工伤待遇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是属于无责任赔偿的一种制度。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14

2009-03-11
主题:在国外非因工受伤算工伤吗?[阅读数:12]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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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是水电施工单位,在国外施工。施工单位的一名负责人非因工驾车出去,在高速公路上因车胎爆裂发生车祸,导致股骨骨折。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最近回复:Re: 在国外非因工受伤算工伤吗?
1992年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规定,但不适用于2004年以后发生的工伤情况,现行政策是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需要对职工的伤亡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支付工伤待遇。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按照您叙述的情况,是非因工驾车出去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意外伤害要看在国外是否上了意外保险或与所在国有无约定来处理,而不是按照我们的常规办法处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14

2009-03-11
主题:在投递路上违章过马路被撞伤算工伤吗?[阅读数:14]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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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一个问题咨询。

  我单位有一职工(自行车投递员)在投递工作完毕归班途中,骑车违章横过马路(不是必经路线)时发生交通事故。此路口有标志严禁行人横过,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我单位职工为主要责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算工伤。而不算工伤的规定中有一条是:职工由于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现该职工认为在上班时间内受伤应算工伤,请问在上班时不是必经路线,而且又是他蓄意违反交通规则,负主要责任,这样能算工伤吗?

最近回复:Re: 在投递路上违章过马路被撞伤算工伤吗?

按照您所叙述的情况应当按照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条款审核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不应当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来论处,因为他的投递工作回到单位才算结束。所以我认为应当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14

2009-03-04
主题:王某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阅读数:5]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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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我厂职工王某正在生产岗位上工作,另一车间的职工李某给别人捎送东西,经过此处时向王某询问找人。因车间噪声较大,王未听到,李便骂骂咧咧地离去。过了约30分钟后,李找到王谩骂,并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电工刀朝王的左眼处捅了一刀,致王左眼球做了剜除手术而成重伤。现李某已被我厂解除劳动关系,公安机关下达了逮捕令(在逃)。王某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属工伤。同时我们也认为:1.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正在从事本职日常工作中被人致伤;2.被致伤时,王某本人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向编辑部咨询:我们认为给王某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最近回复:Re: 王某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王某的遭遇的确让人同情,但李某只是因为王某没有听清他的问话就行凶伤人,并不是因为王某履行职责遭报复。因此,此类情况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不应定为工伤。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04

2009-03-04
主题:有班车不坐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阅读数: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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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由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区较远,有专车接送上下班职工。现想作如下规定:职工自己开摩托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不作工伤处理。不知是否合法有效,请解答。

最近回复:Re: 有班车不坐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单位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是无效的,应该算工伤。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0-02-15

2009-02-26
主题:对因工伤残职工的护理费有何规定?[阅读数:8]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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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工作中遇到几个问题

  赵某,男,现年40岁,是一名国有中型企业工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由于自己不小心,在平地滑倒摔伤。后经住院手术后,导致高位截瘫,现已转回原地方医院继续观察治疗。目前本人进食、翻身、穿衣及洗漱、大小便、自我移动5项都不能自理,家属要求单位需派人护理。对此,恳请您们解答以下

  3 个问题:

  1.从伤后入院到手术后转回地方继续观察治疗,已超过3个月,单位是否应派人护理?是1人还是2人?护理费标准是多少?根据是什么?

  2.如果伤者长期治疗下去,1年或2年,护理人是否长期伴随?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3.如果伤者长期住院治疗不见好转,情况意外几年后死亡,又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Re: 对因工伤残职工的护理费有何规定?
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2-26

2009-02-26
主题:《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认[阅读数: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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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我公司一名职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事后经交通部门裁决,对方共赔偿给该职工150477.9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费76980元(伤残五级)。该职工已回原单位正常上班,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申报按工伤处理。该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了职工在上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但该事故是发生在1996年4月,当时《试行办法》并没有正式执行,且在此前的有关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上述情况可以申报工伤。类似情况,企业是否可以按工伤受理?如按工伤受理,待遇如何?由肇事方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是否应交回企业?
最近回复:Re: 《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认

同意施倚答复的意见,1996101日之前的工伤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从1996101日开始实施的,没有追溯力。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2-13

2009-02-13
主题:企业职工工资下降,工伤人员的工资如何计发?[阅读数:2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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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处理有关工伤职工复工后的待遇方面,遇到一难题,特咨询。48号令中的十八条第二款“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2002年,我厂一名职工在工作中摔伤左臂,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评残九级,工后该职工要求变更工种,由原来的车工改为后勤工,变更工种后,与车间在工资待遇上发生分歧。该职工原来在生产一线收入较高约1500元,现在的后勤工作是800多元,相差约700元,那么,如何计算该职工的收入呢?如引用48 号令中的十八条第二款是否应该这样算:800+(700×90%)=1430元
如果是这样计算,后勤班职工提出异议,认为干一样的活,收入却不一样,有些稍重的活还不让他干,他的工资收入比我们却多很多,因而很有意见。另一方面,这样因工种调整而造成工资上的变化,是否可以认定是因工伤而造成的工资的下降呢?将来,如企业生产不景气,工资收入全面下降,工伤人员的工资又如何计发呢?
最近回复:Re: 企业职工工资下降,工伤人员的工资如何计发?
我们认为贵部对48号令第二款的理解是正确的。
至于后勤班职工提出异议:“干一样的活,收入却不一样”,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国家的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它不应因职工有意见而打折扣。
假如企业生产不景气,工资收入全面下降,如果后勤班职工的工资下降至600元,那么,该职工工资也应下降至600元,而伤残补助金(700元×90%)仍保持不变;相反,如果后勤班的工资从800元升到1000元,而伤残补助金(700×90%)也依然保留。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2-13

2009-02-13
主题: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亡吗?[阅读数:53]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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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事向您请教。我单位系军工研究所,由于科研生产任务繁重,全所从2002年9月起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少数车间的部分职工在6天工作制中还伴有加班加点(31车间因任务紧急,已从2002年7月实行6天工作制)。原质量管理处31 车间产品装配检验员徐朝阳同志,在2002年的11个月中,星期六上班17次136小时,临时加班48次119小时,共加班65次255小时。2002年11月2日~25日中有15天都有加班,加班时间总共42小时,且发病前一个星期,每天都加班1.5小时。2002年11月26日17点10分,徐朝阳同志在正常的工作中,突然感到剧烈头痛,17点20分送往职工医院。17点30分进行门诊观察时出现呕吐,在住院部作了应急处理和对症治疗,并立即转往市中心医院救治。2003年1月12日,徐朝阳病逝。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其家属已向单位提出对徐朝阳认定工亡的请求。尽管徐朝阳同志的最终死亡原因是珠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高血压病Ⅲ期,由于发病时间在上班期间,由此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他是在上班时间发病,理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工亡的申请。另一种认为,他的死因是属正常因病死亡,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工亡申请。此事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该如何处理,请予解答。
最近回复:Re: 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亡吗?
军工研究所如果属于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适用,这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2-13

2009-02-13
主题:不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一切费用要公司负担合理吗[阅读数:8]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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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1日晚18时30分(公司上下班时间为7:30~11:30,12:30~16:30),我公司员工张作强将钥匙遗忘在办公室内(公司领导有钥匙),故电告在亲戚家的杨广荣(同办公室)回家路过厂门口时将门开一下。而杨于19时30分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三无驾车——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牌照的摩托车),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均认定不属工伤。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全负死者医疗费17990.94元;丧葬费2000元;遗属一次性抚恤金2000元;生活困难补助16年零8个月计32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有两个问题请予解答:
1.不属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此案?
2.不属工伤,死者的一切费用,公司该不该全负?假如需要负担,应按什么比例负担?
最近回复:Re: 不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一切费用要公司负担合理吗
对贵公司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一般来讲,职工伤亡分两种,一种是因工伤亡,另一种是非因工伤亡。如果因工伤亡的工伤待遇遇到争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仲裁;如果非因工伤亡,伤亡职工也享受相应的国家规定的某些待遇,如果在待遇上有争议,亦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至于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贵公司负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如果贵公司认为有异议或认为这样做不合理,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省、市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贵公司就应该执行。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2-08

20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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