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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资下降,工伤人员的工资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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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处理有关工伤职工复工后的待遇方面,遇到一难题,特咨询。48号令中的十八条第二款“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2002年,我厂一名职工在工作中摔伤左臂,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评残九级,工后该职工要求变更工种,由原来的车工改为后勤工,变更工种后,与车间在工资待遇上发生分歧。该职工原来在生产一线收入较高约1500元,现在的后勤工作是800多元,相差约700元,那么,如何计算该职工的收入呢?如引用48 号令中的十八条第二款是否应该这样算:800+(700×90%)=1430元
如果是这样计算,后勤班职工提出异议,认为干一样的活,收入却不一样,有些稍重的活还不让他干,他的工资收入比我们却多很多,因而很有意见。另一方面,这样因工种调整而造成工资上的变化,是否可以认定是因工伤而造成的工资的下降呢?将来,如企业生产不景气,工资收入全面下降,工伤人员的工资又如何计发呢?
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