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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自行车相撞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8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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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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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在今年 6月18日上班途中,逆向骑自行车,与另一自行车相撞,致我公司职工摔倒,并磕掉两颗门牙。现该职工在家休息恢复后上班,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两自行车相撞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最近回复:工伤
不是工伤
回复人:[游客]  回复时间:11-10-22

2011-09-23
主题:“红色之旅”中上厕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5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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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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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今年“七一”前组织部分职工进行党员教育活动,到山区进行“红色之旅”。在中午吃饭时,一名职工在餐厅厕所内不慎滑倒摔伤,造成骨折。现该职工家属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问,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近回复:工伤
你单位组织到山区进行“红色之旅”的党员教育活动,如果是在参观教育活动刚刚结束吃午饭时上厕所摔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工伤。作为职工接受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统一安排午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自然生理需要与工作是有联系的。但是,如果不是在教育参观活动当时,而是借此名义又到其他地方旅游,中午吃饭时摔伤就不能认定工伤。因此在细节上是需要说清楚的,也要有旁证材料进行佐证。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26

2011-09-23
主题: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条件是什么?[阅读数:44]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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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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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2008年4月16日因事故造成高位截瘫,一直住院至今。现该职工已出院,为今后生活考虑,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请问,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治疗的条件是什么?

最近回复: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康复的权利。   具体到贵公司职工如何申请享受工伤康复治疗,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颁布实施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当工伤职工经早期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不需特殊临床治疗,但又存在明显的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者,经专业人员评估审核后,可到康复试点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不同病种、不同损伤程度的工伤患者康复住院标准各不相同。因此,贵公司应送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所在工伤经办机构,经专家评估是否符合工伤康复标准,确定能否进入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康复。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23

2011-09-23
主题:会引发职业病的粉尘有哪些?[阅读数:42]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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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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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常会接触到粉尘。请问,哪些种类的粉尘会引发职业病?

最近回复:会引发职业病的粉尘有哪些?
由于生产性粉尘的种类繁多,理化性质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的。能够引发职业病的生产性粉尘,其病理性质可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全身中毒性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局部刺激性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变态反应性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光感应性如沥青粉尘;   感染性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的粉尘附有病原菌;   致癌性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尘肺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由生产性粉尘引发的职业病中,以尘肺最为严重。尘肺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要变化的职业病。从病因上分析,尘肺又可分为矽肺、硅酸盐肺、碳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和有机尘肺6种。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23

2011-09-23
主题:职业性有害因素包含哪些内容?[阅读数:4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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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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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需要申报职业性危害。请问,职业性危害因素包含哪些内容?

最近回复:职业性有害因素包含哪些内容?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具体可分为下列3类。   一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其中化学因素分为: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分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和热辐射、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噪声、振动、超声波、次声等; 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强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生物因素分为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以及医务工作者接触的传染性病源,如SARS病毒。   二是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 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不良体位,即长时间处于某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三是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包括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如厂房矮小、狭窄,车间布置不合理(有毒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等; 缺乏必要的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或照明设备,或未加净化而排放污水;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等措施、设备或有却不完善、效果不好; 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太阳辐射; 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有缺陷;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这些有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同时存在着多种有害因素,这对劳动者的健康将产生联合的、危害更大的影响。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23

2011-09-23
主题:工伤医疗费是否全部能报销?[阅读数:55]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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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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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郑州一家汽车生产企业的职工。2008年在工作中眼睛受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做了角膜移植手术。现在视力受损,并且手术中有6000多元的费用至今未能报销,包括角膜器官费、工伤报销范围以外的药费。请问:我作为工伤职工,受伤治疗的费用是否应该全部报销?

最近回复:工伤医疗费是否全部能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伤基金予以报销,由工伤职工自行支付。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23

2011-09-23
主题:工伤等级问题[阅读数:12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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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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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8岁.在工厂上班因工伤左手大拇指断一根筋..接起来还是不灵活能评到工伤等级吗?
最近回复:工伤评残
九级。现在以人为本,弄好是八级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9-08

2011-05-27
主题:工伤保险之上下班途中界定[阅读数:2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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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z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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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上下班都有班车接送员工往返生活区、生产区,存在现象:a.有些员工乘坐自己的车上下班;b.有些员工不住在生活区,在附近租房住,上班先是从住处自己乘车到生活区,然后再坐班车去上班,下班相反。以上两种现象若在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请老师解答,谢谢。
最近回复:Re: 工伤保险之上下班途中界定
谢谢zhuanjia123的回答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4-06

2011-04-01
主题:工伤求助~[阅读数:12]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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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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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几天在连江县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其他证明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失,我提供了诊断证明,两位当天出事工友的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另外还有事发地现场照片两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局的人还说先做书面证据调查,然后是现场调查什么的,让我感觉好象不踏实,包工头原来有发出入证给我和我的老乡,后来因为中暑而没做了,出入证自己上缴,中间业主工厂的职工有我老乡,我没出事前我们聊过天,还有我出事后业主公司员工有参与抢救的,最后是业主厂车送我去的医院和一千元医疗费,请问如果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证言失效后我该怎样?补充:业主把工程发包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设施的包工头,致四人摔伤,业主出的是废旧材料凑了一点新材料和部分工具,建筑公司拿人工费,业主有连带责任吗
最近回复:Re: 工伤求助~
业主把工程发包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发生工伤了业主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0-12-13

2010-12-01
主题:职业病工亡待遇咨询[阅读数:43]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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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鸥找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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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刊发行中心组织编写、陈泰才主编的《工伤保险条例实用指南》一书中,第144页中说道《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病人员的劳动保障的规定主要有:(9)因职业病死亡的发给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因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或职业病医疗期内死亡、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第186页第109项关于患矽肺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时说道:根据(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请问:患矽肺职业病经鉴定为工伤4级(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旧伤复发死亡的是否只能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待遇,如果适用,那么职业病和其他工伤一级至四级医疗期满后死亡的就没有任何区别,《工伤保险条例实用指南》一书中讲述的政策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不适用,因工伤4级的矽肺职业病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谢谢

最近回复:Re: 职业病工亡待遇咨询
你提的问题是已经鉴定为4级伤残后死亡,那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由于因工死亡待遇中有好几项,符合哪项都算是因工死亡待遇。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0-11-12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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