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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王某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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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我厂职工王某正在生产岗位上工作,另一车间的职工李某给别人捎送东西,经过此处时向王某询问找人。因车间噪声较大,王未听到,李便骂骂咧咧地离去。过了约30分钟后,李找到王谩骂,并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电工刀朝王的左眼处捅了一刀,致王左眼球做了剜除手术而成重伤。现李某已被我厂解除劳动关系,公安机关下达了逮捕令(在逃)。王某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属工伤。同时我们也认为:1.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正在从事本职日常工作中被人致伤;2.被致伤时,王某本人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向编辑部咨询:我们认为给王某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2009-03-04 20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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