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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送材料时下楼摔伤能定为工伤吗?[阅读数:13]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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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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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的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这样一个问题,特向贵刊咨询。
2003年7月31日8时30分(企业8:00上班),有一份往市环保局急送的材料(单位离环保局较远),为方便,领导安排我直接从家里去环保局送材料。出门后,我边走边往我的挎包里放材料。此时因挎包在我身前,挡住了下楼的视线,左脚踩空,致使左脚腕内踝骨折,住院治疗19天。这样的情况,可否定为工伤?


2006-11-28
主题:开私车办公事受伤能否定为工伤[阅读数:3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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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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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事向您请教。我单位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开私车(自己购买的车)去为单位办公事,出交通事故,本人和车辆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现请教:
1.本人能否算工伤;
2.是否应统计为单位事故;
3.对方人员受伤后的费用是否由我们单位出;
4.车辆损坏费用该由谁承担。
安监部 谢臣生

最近回复:Re: 开私车办公事受伤能否定为工伤

学习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4-08

2006-11-28
主题:因喝水发生争吵导致事故算工伤吗?[阅读数:1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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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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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是这样的:我矿选矿厂精选工段职工贺某于2003年8月5日上早班(8点至16点)。上午9点左右,他拿着杯子去设备维修段煅工房找水喝。煅工组长葛某对贺某说:“今天没有烧水,你自己提着壶去烧一点。”贺某见煅工房的一条长凳上放着一桶水,正准备用杯子去水桶里舀水时,坐在该凳子上的喻某见状就过去对贺某说:“你的杯子这么脏,到水桶里舀水,我们煅工房的人就不要喝了?”于是,喻某从落地式电风扇处绕过去,抢了贺某的杯子丢在地上。贺某用手推开喻某想把杯子捡起来,喻也用手推了贺一下,两人在推拉过程中,贺的右手被甩入落地式电风扇里(1.1千瓦老工电扇自制防护罩),造成右手四指骨折。

以上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如果不属工伤,该如何进行处理?


最近回复:Re: 因喝水发生争吵导致事故算工伤吗?

上班期间喝水属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生理需要,我认为在打水期间发生的争吵只能算与工作内容存在间接关系,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万事万物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如果在从事与工作内容存在间接关系的事情受到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认定的范畴将有可能被无限制的放宽。

以上仅仅为我个人看法,最终结果还要看当地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果,如果不服判决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7-03-03

2006-11-28
主题:工伤待遇能随便取消吗?[阅读数:19]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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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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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二厂职工。现就承认工伤及工伤补差待遇一事向贵刊咨询。

我于1976年2月在原单位吉林省通化矿务局湾沟煤矿井下作业时发生工伤。经鉴定确定为:腰骶神经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78年安排到工厂当学徒,工资标准下降一级,工伤补差5.40元。

1993年安徽省淮南市煤电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在《中国煤炭报》上发广告,面向全国招聘机电工人,我应聘被录用至今。

在商调档案关系时,吉林省通化矿务局工资处的同志就讲,你的档案里有工伤记录,如对方不接收,一定要在3个月内将档案退回。在安徽省淮南市煤电总公司工资处审查档案时,我如实向审查档案的领导讲了我有过工伤的历史和如不录用要在3个月内退档的要求。负责审档的领导对档案内有关工伤鉴定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研究,同意录用,承认工伤及待遇(在向二级单位下发的93-08-33号工作通知单上给予了注明)。

2002年5月,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取消了我的工伤补差。我依据195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之交涉。答复是:工伤补差取消,工伤不予承认,现在公司有文件规定,发生过工伤,当初就不应当接收你,再找就清退你。请问,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做法合理吗?

根据1996年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认为,取消我的工伤补差是不合理的。我提出的要求,承认工伤及待遇是否有不妥之处?


最近回复:Re: 请教个问题

我企业是一个石油化工企业,请问一下在聚丙烯车间电缆能走桥架吗?如果能走对桥架及电缆有什么具体要求?请解答 不胜感激!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2-22

2006-11-28
主题:矽肺病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能报销吗?[阅读数:22]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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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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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患矽肺Ⅱ期的退休职工,因心脏病于2000年10月在体内安装了国产心脏起搏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医疗费用已全部报销,但心脏起搏器材料费,按单位内部医疗管理规定只给报销50%,现本人存有异议。请问:我单位这样处理妥当吗?请予答复。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一大队安保科


2006-11-28
主题:在外地施工期间散步时被伤害算工亡吗?[阅读数:11]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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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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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系施工企业,职工经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施工。2002年,一职工在外地施工期间,一天晚上11点在租住的民房附近的路上散步,遭人抢劫被刺身亡。2003年法院发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事实。现此职工家属要求给予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因公外出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认定工伤的相关条件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晚上出外散步显然不属工作原因。请问是否能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江电安

最近回复:Re: 在外地施工期间散步时被伤害算工亡吗?
不是。因为是由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05-01

2006-11-28
主题: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怎么办?[阅读数:13]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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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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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是外商独资公司,一职工于2003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未报警,是路过的的士司机报的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我公司已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给该职工投保,但到目前为止,交警大队因无线索而无法认定责任,造成我公司无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请问:交警大队是否可根据此条进行责任认定?是否应由逃逸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该职工的各种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徐方波
2006-11-28
主题:骑摩托车在下班路上发生车祸算工伤(亡)吗?[阅读数:2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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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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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次子王彦玲是亚新科国际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制工人。2003年6月10日8时下班,在公司洗完澡后骑摩托车回家,9时左右行至沁东线73公里+100米处(必经路线)超越一手扶拖拉机时,手扶拖拉机突然向左转弯,发生车祸,致使王彦玲颅骨严重裂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8日身亡。经绛县交警大队调查、运城市交警支队行政复议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王彦玲负次要责任。因王彦玲所在公司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公司也将王彦玲事故报告给绛县医保中心。经请示医保中心,有关人员的答复意见是:摩托车不能作为代步工具,下班回家时间不在正常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另外,负主要责任的肇事方家庭困难,无力履行经济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也无法执行裁决,王彦玲的工伤待遇该如何落实,请予解答。
王玉民
最近回复:Re: 骑摩托车在下班路上发生车祸算工伤(亡)吗?
应该属于工伤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8-04-11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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