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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厂内工伤和厂外工伤有什么不同?[阅读数:9]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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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么理解厂内工伤和厂外工伤,两者分别是什么概念呢。用于工伤鉴定的时候有哪些区别?谢谢

最近回复:Re: 厂内工伤和厂外工伤有什么不同?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不存在厂内工伤和厂外工伤之分。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也是同一个标准,都是按照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进行鉴定没有什么厂内工伤和厂外工伤的区别。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9-13

2009-09-10
主题: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阅读数:9]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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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如何落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怎么办?
最近回复:Re: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8-04

2009-08-04
主题:班期间无故受到精神病患者袭击而受伤能否认定[阅读数:9]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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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余四军上班期间,刚干完手头上的活正在蹲着休息。同事王劲明患有精神病。突然从身后持铁锤向余四军头部锤去,余四军本人懵懂中鲜血直流。请问其是否能认定工伤。
最近回复:Re: 班期间无故受到精神病患者袭击而受伤能否认定

应该算.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7-28

2009-07-22
主题:职业卫生[阅读数: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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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ji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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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职业病防治基本法规主要有什么?
2009-06-09
主题:他的死亡是按《办法》还是按《条例》处理?[阅读数:10]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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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请给予解答。

  2003年7月24日(星期四)17点0分,我单位职工王某因身体有病(长期慢性气管炎)向单位领导请假回宿舍后(经常请假,本次请假后未去医院),让同楼居住的老乡给做饭,约18点左右(我单位的下班时间是18点30分)准备吃饭时,王去厕所回来后说:“难受,快憋死我了!”其老乡赶紧从王的抽屉里拿出常用的扩张气管的喷雾剂,用后未起作用。约18点30分,王的头一歪便休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死后,其妻提出了按因工死亡处理的要求,我们认为,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的规定,王某的死亡应按病亡处理。在其家属不接受的情况下,我们又咨询了有关部门,答复是: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因工死亡。但我们认为:《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而王的死应按《办法》执行。请问,到底是执行《办法》还是执行《条例》?

最近回复:Re: 他的死亡是按《办法》还是按《条例》处理?

无论是《办法》还是《条例》对于突发疾病都应当是在工作岗位,而在宿舍犯病死亡不应当算工伤,我个人认为你单位对王某的死亡按病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2003年的事情,现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条例》规定也超时限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5-07

2009-04-10
主题:在去巡堤的路上被歹徒刺伤算工伤吗?[阅读数:11]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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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是一个负责河道疏浚的部门。今年夏天安徽发生洪灾,我单位一职工去巡堤,在巡堤的路上被一歹徒用刀将身体刺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如不能,考虑到当时情况,能否将医疗待遇放宽一些?

最近回复:Re: 在去巡堤的路上被歹徒刺伤算工伤吗?

我认为算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6-03

2009-04-10
主题:这种裁决合理吗?[阅读数: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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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厂是一个总资产不过十几万、人数只有6人的私营小厂。2002年5月5日,由于冲床操作工钱美琴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左手大拇指扎断一节半的事故。经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全部费用都由我厂承担。后经富阳市劳鉴委鉴定为7级伤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补偿伤残补助金约2.3万余元,后来伤者从富阳市公安局法医那里搞了个6 级伤残证明。于是,她便向我厂索赔10多万元。由于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缺乏法律依据,伤者就通过渠道,去杭州市劳鉴委鉴定,结果杭州市劳鉴委不分青红皂白地定了6级伤残。然后她又去浙江省劳鉴委鉴定,结果,浙江省劳鉴委同样定为6级伤残。(注:我们事先曾去杭州市和浙江省劳鉴委询问过,左手大拇指缺失一节半应定为7级伤残,并说富阳市劳鉴委鉴定的7级伤残是正确的。)2003年3月4日,富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顾我们的坚决反对,强行要我们在不合理的调解书上签字,说什么省劳鉴委为最高权力机构,不管鉴定结论是对还是错,都要执行,若不签字,便要我们赔偿24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只好违心地签了字,要我单位在2003年7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11万元。试问,像我们这样的小厂,要一次性支付11万元,那我的小厂不是马上要破产了吗?我们今后的日子又怎么过呢?

最近回复:Re: 这种裁决合理吗?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单位自身没有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感到经济负担过重,这才是症结,但没办法挽救,只得按照法文规定的工伤补偿金额由单位支付给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千万不要有侥幸心里,一定要给每一个录用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职责,只有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待遇才可以由社会保险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试想,如果你们单位给每个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没有什么担心小厂支付11万元马上要破产的问题了,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给单位就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23

2009-03-17
主题:这两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阅读数:11]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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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单位有一职工,1997年11月在执行原料押运任务途中遭大雨淋后患感冒并发高烧,在本单位职工医院治疗半个月,高烧不退,进而引发急性肾衰竭,经转省级医院抢救治疗痊愈。现提出申请工伤,理由是1997年患病造成了身体免疫能力下降,每年都要生病几次,我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案例,无依据和类似案例对照,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2.我单位有一职工,在1966~1980年工作期间,使用少量的苯、二甲苯、无水乙醇等有机化学试剂擦洗设备,现已退休。看病期间发现白血球降低,检查不出降低的原因,故怀疑是工作期间接触有机化学试剂造成,且本人到医院看病期间开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她同期工作的几位职工无类似症状,因我单位20年前对工作环境监测无档案可查,且该岗位职工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请问此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依据是什么?请予以解答。

最近回复:Re: 这两种情况能定为工伤吗?

第一种情况不算工伤;第二种情况应算工伤。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4-15

2009-03-17
主题:开车办公事出车祸应承担什么责任?[阅读数:106]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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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2年11月1日受单位领导的安排和其他3 位同事一块到新疆的南疆地区去催收单位的欠款。出去时开着本单位的桑塔纳轿车。由于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路途又比较远,最远要到南疆的喀什市,来回路程约6000公里。在途中我和另外一名同事换着开车,在催收欠款返回途中,当时由我开车(有驾照),在距单位还有约360公里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和对方大货车相撞,我方的车和人员损伤比较大,对方的车辆和人员没什么损伤。当地交警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当时是晚上21点10分出的车,天已黑,我方车辆在拐弯处占道出事,故交警处理结果是责任全部由我来承担。当时我受伤的情况是:右胸五根肋骨骨折,右肺受损产生大量淤血,当时确诊为血气胸,左胸二根肋骨骨折,左大腿根的髋关节骨裂(疼痛不能走路)。出来以后在当地部队医院进行了救治,后又住到了新疆交通医院。我于2002年12月5日出院,继续在家休养,一直到2003年过完春节,我感觉能走动了,就去单位上班。我想在单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边干工作,边恢复身体。单位给我安排了一个下属单位主管的工作,要整天往外跑。我当时说我身体未痊愈,不能胜任你们安排的工作。单位领导就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于3月19日停发了我的工资。我多次找厂长申诉,一直到现在也没补发我的工资。

  今年6月18日,厂里召开了对这起事故的专题会,并做了相关决定。根据是交警部门的两个处理决定和我单位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车辆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理结果是:由于交警认定是责任事故,但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决定对我个人的医疗费由我承担50%,并处一次性罚款350元,其它损失全部由厂里承担。我本人对此事有几点疑问:

  1.我受伤是否是工伤?依据是什么?

  2.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在我,我是因公外出,不是因私事开私车,个人承担50%的医疗费是否合理?单位这样做是否有违国家的有关法规?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我承担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3.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出了事故谁开车谁负责,请问这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是否和我这次事故如何处理医疗费用有关系?

  5.此次事故单位的处理决定都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其他领导及人员均没有责任,这是否正确?

  6.在工伤处理中,是否要区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最近回复:Re: 开车办公事出车祸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所叙述的情景应当属于工伤,但不知在当时是否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您所需要解决的医疗费用问题依据的东西就是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这也是打官司是需要出具的证据,工伤人员治疗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应当100%报销,按照50%报销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参加的由单位支付,个人是不需要承担的,即便在这次事故中您是付主要责任也不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这就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果在当时您没有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才提出就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不再受理了。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21

2009-03-17
主题:陈某的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阅读数:7]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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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于2002年9 月受聘于一家公司,身份为驻浙江金华地区义乌市药品销售人员兼负责人之一。陈某从事药品销售服务业务量大,范围广,灵活性强,且工作时间不定。今年4 月10日晚上23时25分许,陈某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公司平日送货用车)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陈某重伤,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死亡两天后,有关方面才将死讯告诉陈某家属。在太平间家属找到陈某尸体时,陈某随身所带药品样品、身份证、销售药品清单、发票等凭证均无去处。等待有关方面来人处理此事,未果,一星期后运回火化,自行安葬。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对家属表示任何安抚,而是推脱应有的责任,包括陈某生前的工资也未支付。

  一、根据上述情况家属可向其聘用单位要求哪些补偿?如果该公司对此事不闻不问,应如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去解决?

  二、陈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向哪里去咨询?是否可向其单位申请工亡待遇?

最近回复:Re: 陈某的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游客网友您好!您所叙述的事故时间为今年4月10日,可能说的不对,因现在才3月份,不知是否是去年的事,如果是去年4月10日发生的事故,陈某的家属要抓紧时间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必须在4月10日之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申请时限是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之内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如果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了,那么个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只有经过认定为因工死亡,才有了向聘用单位索要待遇的依据。无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陈某的工亡待遇都不受影响,只是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同,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单位到社保机构去办理工伤待遇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如果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有以下几项: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这要看有无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如果没有就没有这项)。单位如果对待遇支付问题不闻不问,陈某的家属可以拿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09-03-21

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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