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与上级工伤鉴定机构在认定一起人员受伤能否算工伤一事上发生分歧,特向您咨询。我厂一名青年职工,今年在工作车间(地面为不防滑地面砖,并有少量水)操作设备时,因本人在工作中不慎滑倒,造成左腿膝盖摔伤。经医院骨科诊断为左腿膑骨骨折,现在正在治疗中。事故发生后,我们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新疆农八师石河子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厂劳动部门报师、市工伤鉴定办申报工伤。但他们认为:此伤属本人原因,工伤事实不足,不予按工伤受理。
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请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