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AQ 100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对2002年实施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修改与完善,是煤矿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导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行为的基本依据。
《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
规范与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指导思想的不同。两个《标准》强调安全无小事,审查和验收的内容面全、细致;《规范》重视“查大系统、防大事故”。
二是篇幅、形式不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业务主要依据相同、行为主体相同,属于关联性较强的两个工作过程。因此,《规范》将原有两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删除了日常安全管理性条款,对一般性安全规定进行了浓缩和概括,为原有篇幅的50%。
三是篇章结构不同。《规范》对“井下其它灾害防治”等部分进行了分解、组合,修改成开拓开采、矿井通风、瓦斯灾害防治、粉尘灾害防治、矿井防灭火、矿井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矿山救援等10个单元(章),更加符合传统煤矿习惯。
四是法律效力不同。两个《标准》是以国家安监局文件形式颁布,属于规范性文件内容,而新的《规范》为安全行业标准“AQ 1005-2008樱哂星恐菩裕銮苛巳ㄍ院臀榷ㄐ浴?
坚持“建设项目安全标准高于一般生产矿井”原则
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时考虑到了不同类型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而新的《规范》考虑到建设项目、即使是改扩建项目,也是煤矿生存发展中的一个新开端,因此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其安全方面应该有较高的标准。所以,在修改过程中将两个《标准》中那些照顾现有生产矿井实际而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作了调整,同时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例如:
1.只要邻近矿井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且本井田有煤与瓦斯突出单项指标超限的,必须按突出矿井设计;经资质单位鉴定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矿井,应采取“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的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不能选用均压通风防灭火方法。
3.煤矿建设项目矿井通风难易程度,初期必须达到容易程度,后期不得低于中等程度。
4.新建煤矿投入生产时不得有串联通风现象,不允许安设辅助通风机。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6.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7.每个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主井、副井、专用回风井。
执行中的重点事项
一是抓大不放小。审查和验收中,必须考虑煤矿各主要系统的持久性、完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要重点考虑矿井主要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在此过程中,遇到通风、供电、排水、提升运输、采掘部署工作中违背规程、标准的一般性问题,也不能忽视,必须明确指正。
二是重技术指标。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同于一般性的论证、咨询与评估,要有定量的计算和检测检验报告,计算结果、检测报告不符合常规的,要进行复核,或者推倒重来。
三是准确把握安全规程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具备条件的,可将定性、抽象的条款具体化。积极运用先进科学理论以及专家的实践经验和智慧,针对具体项目和环节,如果一致认为安全可靠性不高,那么即使现有规程、标准没有做出硬性限制,也应提出补正、整改要求。
四是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基础上,方可行文批复;任何项目都不能带着问题、留着尾巴进行批复。
五是保证审查与验收结果的时效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设计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批复后,一年内未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正常生产的,必须由煤监机构对安全设施重新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安全符合性,否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