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的职业病诊断新规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代表中国卫生部职业卫生专家参加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名单修订会议

人物简介

  李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WHO职业卫生合作中心(北京)首席科学家、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技术指导组组长。

  先后主持3项“十五”科技攻关项目、2项“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1项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项目、1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分课题以及多项相关行业科研项目。主持制定上百项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起因,就是张海超尘肺病事件。这件事让全社会关注劳动者职业病状况,并推动了职业病诊断在立法中的完善。”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技术指导组组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WHO职业卫生合作中心(北京)首席科学家、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涛,结合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等重大职业病防治政策的经历,介绍了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的突出变化。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

  “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就是解决职业病诊断中的问题。”李涛开门见山地说。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职业病。”对于这一概念,李涛认为,职业病的定义是有着学术与法律两个不同意义上的区分。“学术上是指医学的概念,法律上是根据我国现有的赔偿能力确定范围。”

  李涛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解释了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概念,即劳动者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李涛说:“在《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明确了我国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要素,即:第一是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也就是说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第二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该种危害因素是所引起职业病的致病因素;第三是劳动者所罹患的疾病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第四是所患疾病是国家职业病目录所列之职业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名单共10类115种。”

  “在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总体思路有3点:一是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让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的义务。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李涛具体介绍说。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在职业病诊断治疗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实施9年来,法律规定的这些制度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李涛充分肯定了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作用。

  卫生部《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显示,2010年新报告职业病例2万7240例,比2009年增加50%。其中尘肺病2万3812例,占报告病例的87%,比2009年增加64%。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5.3万例。全国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职业病认定与待遇落实难得问题比较突出。“张海超尘肺病事件就是这一突出矛盾的集中表现。因此,有必要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调整和职业病防治实际需求,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 主持了张海超尘肺病事件等数十起重大职业病危害的处理工作的李涛深有感触。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三大亮点

  参与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李涛,着重介绍了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在职业病诊断方面的新的变化。

  李涛介绍说,《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集中在三大亮点上。“一是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李涛解释说,这一修改,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二个亮点是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李涛说:“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草案增加了职业病诊断中劳动仲裁以及特殊程序的规定,即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定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三个亮点,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李涛说。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李涛认为,这一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参考劳动者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规定。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2009年李涛(左二)参加云南水富农民工尘肺病事件专家组,指导当地诊断

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鼓励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备的条件,以及批准、公布等要求,同时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根据草案,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查程序,都可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利益,责任大、风险也大。同时,职业病诊断收费标准低,从事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待遇也低,这就使得许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不愿意承担这项工作,没有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积极性。”李涛提醒有关部门,对于今后医疗机构可能出现的不愿主动申请,从而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选择机会仍然无法增加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如何调动医疗机构申请这一资质的积极性,解决好这个问题,李涛认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取消申请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实际需求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职业病诊断机构,确保每个设区的地市至少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二是提高职业病诊断收费标准,诊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三是提高职业病诊断人员政策待遇,在岗位竞聘、职称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职业病诊断工作;四是将承担职业病诊断职能的机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从经济角度予以扶持;五是加大对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机构的考核,对于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推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行为处罚。”

  确保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疾病。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疾病的诊断,具有明显的疾病归因特征。因此,职业病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以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等因素。离开这些资料,即便确定了劳动者患有何种疾病,也不能确定疾病与职业接触的因果关系。”李涛道出了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疾病诊断的特点和难点。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那么,如何确保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李涛建议:“一是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的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二是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三是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四是加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对策

  “2009年深圳发生农民工尘肺病事件,今年相继发生甘肃古浪、江西修水、辽宁葫芦岛尘肺病事件,这些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由于历史原因,患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即便诊断为职业病后,也难以落实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针对这一问题,李涛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处理同类问题的经验,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即对历史遗留的、找不到责任企业的职业病人,可通过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加以解决,基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工伤保险基金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分摊;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后发生的职业病人,则可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解决。

  从更深的层次上,李涛认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关键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其次,要规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用工关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此外,还要加强职业卫生服务,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蓝泽




上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健全法规体系 切实履行职责
  • 乙苯-苯乙烯装置的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 空调的使用与空调病的预防
  • 杨元元在京出席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
  •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最新排行
    最新推荐
    论坛精华
    问吧精华
    博客精华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