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悬赏: 0 积分 提问于:2012-04-19 15:52:44 点击数:
我公司一职工郑某曾在1978年6月10日工作时,被钢筋将右脚跟穿透,负伤后工厂将郑某送到附近的部队医院治疗。郑某住院两个多月后出院,之后也陆陆续续开了一些药。负伤当时没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00年9月,郑某从我单位退休。近日,郑某因右脚麻木、疼痛,下地走路不便,要求旧伤治疗。我单位一直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在此,请问:对于退休职工的工伤复发治疗,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费用由谁承担?
提问者: 游客 - 助理 [二级]最佳答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贵单位管理员休息日加班的前提一旦确定,其后发生在回家的路上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就满足了工伤认定的要件要求,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至于贵单位对于休息日加班的规章制度,则应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以处理。
回答者:
wangyu -
高级经理 [七级]
05-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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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谢谢~(共 1 个回答) 网友回答
贵单位提出的问题属于老工伤的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首先说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属于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应给予报销,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费用由谁来承担,对于老工伤是否纳入了当地工伤保险范围了各地方进展不一样,按规定应该尽快纳入,但各统筹地区纳入的时间不一样,有的工作快就完成了老工伤的确认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进展就慢些,因此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问一下,如果还没有把老工伤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中,这位退休人员的旧伤医治费用就需要单位支付了。
回答者:
zhuanjia123 -
高级经理 [六级]
05-22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