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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台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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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条款,作了如下修改: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的有关条款,均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及第七章附则中的有关条款,均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有关章与条款,均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

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8号对以下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的行政法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对以下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的行政法规中,将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3.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共计8章102条。

  4.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而制定,其中的有关条款涉及安全生产。

  5.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6.3月19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1]7号)》。为做好2011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7.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该通知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8.6月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而制定。该条例明确了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制度。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9.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该纲要明确要求:“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11.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该通知要求,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事业发展、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面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12.11月26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该意见就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等10大方面,分别提出33项要求。

规章及标准

  1.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作出修改的条款共39条。

  2.4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2项煤炭行业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批准公布的82项煤炭行业标准目录见2012年第2期)。

  3.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该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该规定。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该规定。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新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5.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40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5月26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11]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7.6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遵照执行。

  8.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共有4条具体规定。

  9.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共有18条具体规定。

  10.7月6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94号)。该通知指出,为指导各地规范、有效地开展常见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氨、氯气、硫化氢、砷化氢、一氧化碳、单纯窒息性气体、苯及苯系物、甲醇、氰化物、亚硝酸盐、盐酸克仑特罗、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抗凝血类杀鼠剂、致痉挛性杀鼠剂14类常见毒物急性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人员防护导则》。

  11.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1年第2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39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公布的39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见2012年第2期)。

  12.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13.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新的实施办法拟在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14.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5.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0号令,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11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推动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学习宣传《规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7.1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18.1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19.11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制定有关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20.1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9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21.11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这“十项要求”是:切实落实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规范执法;强化地方监管;强化国家监察;强化联合执法;强化责任追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22.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共有37条具体规定。

  23.12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摆渡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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