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11年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简称原《办法》)。7年多来,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原《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着手修订原《办法》,经多次修改,新《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分7章,共57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新《办法》在《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细化并提高了申请条件
新《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新《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新《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新《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新《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新《办法》全文条款中,新《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化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机衔接,将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新《办法》的相应条款,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新《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危化品条例》要求,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
原《办法》实施几年来,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践当中也反映并暴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中有很多创新的经验,有很多基层创造出来的新方法、新机制和新制度,经过充分论证、提炼,此次修订,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新《办法》之中。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中加入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充分考虑了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从进一步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减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问出发,新《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新《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新《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新《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等用语的定义。
明确了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新《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新《办法》禁止委托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新《办法》要求,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原《办法》中没有对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增设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本次对原《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原《办法》规定,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新《办法》规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办法》中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新《办法》规定,“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的意义
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新《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新《办法》的各项规定。
新《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对许可事项加强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