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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办公事出车祸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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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1月1日受单位领导的安排和其他3 位同事一块到新疆的南疆地区去催收单位的欠款。出去时开着本单位的桑塔纳轿车。由于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路途又比较远,最远要到南疆的喀什市,来回路程约6000公里。在途中我和另外一名同事换着开车,在催收欠款返回途中,当时由我开车(有驾照),在距单位还有约360公里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和对方大货车相撞,我方的车和人员损伤比较大,对方的车辆和人员没什么损伤。当地交警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当时是晚上21点10分出的车,天已黑,我方车辆在拐弯处占道出事,故交警处理结果是责任全部由我来承担。当时我受伤的情况是:右胸五根肋骨骨折,右肺受损产生大量淤血,当时确诊为血气胸,左胸二根肋骨骨折,左大腿根的髋关节骨裂(疼痛不能走路)。出来以后在当地部队医院进行了救治,后又住到了新疆交通医院。我于2002年12月5日出院,继续在家休养,一直到2003年过完春节,我感觉能走动了,就去单位上班。我想在单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边干工作,边恢复身体。单位给我安排了一个下属单位主管的工作,要整天往外跑。我当时说我身体未痊愈,不能胜任你们安排的工作。单位领导就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于3月19日停发了我的工资。我多次找厂长申诉,一直到现在也没补发我的工资。
今年6月18日,厂里召开了对这起事故的专题会,并做了相关决定。根据是交警部门的两个处理决定和我单位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车辆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理结果是:由于交警认定是责任事故,但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决定对我个人的医疗费由我承担50%,并处一次性罚款350元,其它损失全部由厂里承担。我本人对此事有几点疑问:
1.我受伤是否是工伤?依据是什么?
2.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在我,我是因公外出,不是因私事开私车,个人承担50%的医疗费是否合理?单位这样做是否有违国家的有关法规?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我承担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3.单位没有专职驾驶员,出了事故谁开车谁负责,请问这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4.企业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是否和我这次事故如何处理医疗费用有关系?
5.此次事故单位的处理决定都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其他领导及人员均没有责任,这是否正确?
6.在工伤处理中,是否要区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