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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陈某的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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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于2002年9 月受聘于一家公司,身份为驻浙江金华地区义乌市药品销售人员兼负责人之一。陈某从事药品销售服务业务量大,范围广,灵活性强,且工作时间不定。今年4 月10日晚上23时25分许,陈某驾驶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公司平日送货用车)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陈某重伤,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死亡两天后,有关方面才将死讯告诉陈某家属。在太平间家属找到陈某尸体时,陈某随身所带药品样品、身份证、销售药品清单、发票等凭证均无去处。等待有关方面来人处理此事,未果,一星期后运回火化,自行安葬。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对家属表示任何安抚,而是推脱应有的责任,包括陈某生前的工资也未支付。

  一、根据上述情况家属可向其聘用单位要求哪些补偿?如果该公司对此事不闻不问,应如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去解决?

  二、陈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向哪里去咨询?是否可向其单位申请工亡待遇?


2009-03-17 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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