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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的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这样一个问题,特向贵刊咨询。2003年7月31日8时30分(企业8:00上班),有一份往市环保局急送的材料(单位离环保局较远),为方便,领导安排我直接从家里去环保局送材料。出门后,我边走边往我的挎包里放材料。此时因挎包在我身前,挡住了下楼的视线,左脚踩空,致使左脚腕内踝骨折,住院治疗19天。这样的情况,可否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