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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工伤待遇能随便取消吗? [阅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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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柏】
张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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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二厂职工。现就承认工伤及工伤补差待遇一事向贵刊咨询。

我于1976年2月在原单位吉林省通化矿务局湾沟煤矿井下作业时发生工伤。经鉴定确定为:腰骶神经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78年安排到工厂当学徒,工资标准下降一级,工伤补差5.40元。

1993年安徽省淮南市煤电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在《中国煤炭报》上发广告,面向全国招聘机电工人,我应聘被录用至今。

在商调档案关系时,吉林省通化矿务局工资处的同志就讲,你的档案里有工伤记录,如对方不接收,一定要在3个月内将档案退回。在安徽省淮南市煤电总公司工资处审查档案时,我如实向审查档案的领导讲了我有过工伤的历史和如不录用要在3个月内退档的要求。负责审档的领导对档案内有关工伤鉴定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研究,同意录用,承认工伤及待遇(在向二级单位下发的93-08-33号工作通知单上给予了注明)。

2002年5月,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取消了我的工伤补差。我依据195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之交涉。答复是:工伤补差取消,工伤不予承认,现在公司有文件规定,发生过工伤,当初就不应当接收你,再找就清退你。请问,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做法合理吗?

根据1996年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认为,取消我的工伤补差是不合理的。我提出的要求,承认工伤及待遇是否有不妥之处?



2006-11-28 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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