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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亡待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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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鸥找鱼】
江鸥找鱼
编辑同志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刊发行中心组织编写、陈泰才主编的《工伤保险条例实用指南》一书中,第144页中说道《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病人员的劳动保障的规定主要有:(9)因职业病死亡的发给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因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或职业病医疗期内死亡、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第186页第109项关于患矽肺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时说道:根据(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请问:患矽肺职业病经鉴定为工伤4级(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旧伤复发死亡的是否只能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待遇,如果适用,那么职业病和其他工伤一级至四级医疗期满后死亡的就没有任何区别,《工伤保险条例实用指南》一书中讲述的政策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不适用,因工伤4级的矽肺职业病人旧伤复发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谢谢
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