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发生工伤申请认定过时效怎么办?[阅读数:163]查看全部回复
杨红伟
我们是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务工人员,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 年9 月初,我们同乡的杨东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手术,左小腿截肢,住院治疗。单位老板一直比较关心,亲自送杨东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到2009 年2月,医院认为杨东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出院后,杨东一腿残废,不能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了,在广东也不好找工作,只好回老家。2009 年“五一”节前,杨东找到老板,准备在回家前让老板给些补偿。但老板说,杨东住院治疗花费了很多钱,只能再给1 万了结。2009 年“十一”以后,我们老乡们看到杨东回家也残废了,以后生活没有收入,就帮他去找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想让老板多赔偿点钱。但劳动部门说杨东受伤已经超过了工伤申请时限,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请问:工伤申请的时限是多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杨东出院是2009 年2 月,这样算超过时间吗?如果不能申请工伤,杨东还能得到哪些赔偿?
- 最近回复:发生工伤申请认定过时效怎么办?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杨东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即2008 年9 月初杨东受伤之日至2009年9 月初之间,而不是从杨东2009 年2 月出院之日起1 年。因此,你们的申请超过了条例规定的时限。鉴于杨东的实际情况,建议杨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老板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 回复人:[游客] 回复时间:12-02-24
- 主题:骑电动车上班撞伤能否算工伤?[阅读数:143]查看全部回复
李 剑
我单位一职工赵某2009 年11 月在骑电动车上班路上撞上一辆自行车,赵某摔倒在地,面部受伤,还磕掉2 颗门牙。现赵某在家休息。她的家人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问:骑电动车上班受伤能否按照上下班途中受伤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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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为机动车事故所伤。电动车从目前市场上的分类,有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之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受到电动自行车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电动摩托车从历史上就是按照机动车管理的。如果受到电动摩托车伤害,则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处理。怎样区分电动车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按照国家标准委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 km,整车质量不大于40 kg,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 km,有骑行功能。近日国家标准委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 项国家标准,于2010 年1 月1 日实施。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延续了1999 年国标规定,即“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脚踏骑行功能,30 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 km,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 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 kg”,且“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 km,小于50 km,或质量大于40 kg 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 km。除以上时速和质量的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据此,贵单位职工赵某上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对照上述标准,如果赵某所骑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赵某所骑为电动摩托车,则应在符合机动车驾驶各项手续的基础上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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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父亲患职业病多年后死亡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什么?[阅读数:73]查看全部回复
李晓祥
我父亲1982 年因工作原因患病后在家休息,企业支付了看病治疗的各项费用。2003 年在企业进行老工伤职工的规范管理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9 年,我父亲因病情加重死亡。现我代表家属去申请工伤待遇。请问:作为四级工伤职工的家属,我们应该享受什么待遇,有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最近回复:父亲患职业病多年后死亡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什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 丧葬补助金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 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二) 项规定的待遇。 由此可知,您的父亲在1982 年患职业病即离开工作岗位在家休息,2009 年发病身亡,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第三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回复人:[游客] 回复时间:12-02-24
- 主题: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119]查看全部回复
陈 生
2010 年11 月3 日早晨,我单位一职工从家中出发去搭班车,在赶往班车的路上,突然觉得身体不适,停下来在路边休息,但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因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因为他还没有上班车就发病,故我单位在处理这名职工的死亡上有些疑问。请问: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最近回复: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的死亡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h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贵单位职工是在上班路上赶往班车途中心脏病发作死亡,与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路上遇机动车事故伤亡不符,且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应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贵单位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各项制度处理职工死亡的后续事宜。
- 回复人:[游客] 回复时间:12-02-24
- 主题:手指受伤应如何申请工伤待遇?[阅读数:54]查看全部回复
左 佑
我是个打工者,想请教一个问题。我的右手小指曾在厂里干活时被模具夹了一下,受了伤。现在虽然好了,可是干活的时候是麻木的,碰到还会疼。早先在治疗的时候还去掉过一点骨头,所以现在伸不直了。请问这个能算是工伤吗,应该有什么待遇?
- 最近回复:工作中受伤是完全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 你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千万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耽误。申请认定工伤后评残,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2-03-14
- 主题:工作时发病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52]查看全部回复
黄力林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2010年9月5日10时许,我公司正在上班的一职工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现象。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下午进一步检查。中午,回家吃饭的这名职工突然病情恶化,未及抢救已经死亡。现该职工家属来我公司申请工伤。但我们认为,该职工是在家中死亡,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 最近回复:突发疾病与有病的区别
-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问题,每个人都会遇到疾病,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性的疾病进行抢救而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款,有病治疗检查还可以回家吃饭,说明当时在工作岗位得病还没有达到一种严重的抢救病情,所以不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二在家的确是属于突发疾病,但又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才与患病职工的处理有公平性。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10-31
- 主题:工作中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42]查看全部回复
邵青阳
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我公司一名职工向某平时会驾驶小货车,但没有取得驾驶证。2010年7月9日,因一名司机患病突然住院,而公司急需送一批货物,部门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便私自让向某驾车送货。途中,因遇危险处理不当,致使货车被毁,向某也受了重伤。现在对向某的处理,公司很多人认为不属工伤,理由是部门负责人擅自派车,不能代表公司;且向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而驾车,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一些职工认为,向某受伤是因受领导指派出车,应该认定为工伤。请问:向某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 最近回复:工作中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尽管受伤职工无驾驶证,但领导仍安排其驾车送货。该职工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贵单位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即派出无驾驶证职工开车送货,是贵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负责人做出处罚。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10-27
- 主题:常年在外工作发病能否认定工伤?[阅读数:38]查看全部回复
郭展金
我单位是从事油田地面建设、管道施工等工程建设的企业,施工人员经常需要离开单位本部,长期连续在野外作业。管理人员和操作员工都吃住在工地,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和住宿多为同一室,怎样区分这种条件下的工作时间?如果是出现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最近回复:需要客观的分析作出结论
- 因工外出工作的情况有很多具体情况,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的分析作出判断结论,一般应以保护弱者的角度为原则去分析作结论为佳。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2-03-14
- 主题: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阅读数:24]查看全部回复
陈 生
2010 年11 月3 日早晨,我单位一职工从家中出发去搭班车,在赶往班车的路上,突然觉得身体不适,停下来在路边休息,但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因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因为他还没有上班车就发病,故我单位在处理这名职工的死亡上有些疑问。请问: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最近回复:上班路上发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贵单位职工是在上班路上赶往班车途中心脏病发作死亡,与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路上遇机动车事故伤亡不符,且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应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贵单位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各项制度处理职工死亡的后续事宜。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10-27
- 主题:缺失1~3指级别一样吗[阅读数:22]查看全部回复
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一手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个手指末节缺失和一个手指末节缺失级别一样吗?如何理解同一器官多处损伤可晋级?
- 最近回复:回复留言
- 不一样。一次受伤两个部分最多进一级
- 回复人:[用户] 回复时间: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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