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防 护 屏 障
第4.4.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二、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5Okg和 6O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第4.4.2条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第4.4.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400kg和 55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第4.4.4条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第4.4.5条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第4.4.6条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第4.4.7条 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O.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第4.4.8条 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
第五章 工 艺 布 置
第5.0.1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先进技术,做到隔离操作。并应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做到小型分散。
第5.0.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储存,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第5.0.3条 A级、C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第5.0.4条 A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当需联建时,应采用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过二台机组。
C级厂房中称原料、氧化剂和可燃剂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应独立建设。
第5.0.5条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品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第5.0.7条 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及时处理事故和操作人员疏散。
第5.0.8条 A级、C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第5.0.9条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第5.0.10条 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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