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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3:58:14
 
 

第十章 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 暖

10.1.1条 当A、C级厂房需采暖时,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散热器时,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二、黑火药制品和烟花药制品的装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7MPa的低压蒸汽。

10.1.2条 A、C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应采用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二、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Omm,距地面不应小于1O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三、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四、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第二节 通 风

10.2.1条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阀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0.2.2条 A、C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单独设置。

10.2.3条 在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内,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

二、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净化装置宜采用湿法除尘;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置于净化装置之后。

三、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l%坡度。

四、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五、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

10.2.4条 A、C级厂房的通风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

10.2.5条 A、C级厂房的送风系统,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第十一章 危险场所的电气

第一节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1.1.1条 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一、Ⅰ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大量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二、Ⅱ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少量能形成燃爆危险的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

三、Ⅲ类危险场所为经常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工作

间。

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     表11.1.1

名称

危险等级

工 作 间 和 仓 库 名 称

危险场所类别

防雷等级

黑火药

A3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C

硫炭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烟火药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首剂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C

称原料、氯酸钾和过氯酸钾粉碎、筛选

爆竹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或配制、装药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混合、装药

已装药的钻孔、切引、、机械压药

C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爆竹药的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烟花

A2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线,干燥

A3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钻孔,切引

C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礼花弹

A2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A3

上发射药,上引线

C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引火线

A2

含氯酸盐的引药的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3

黑药的三成分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C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

C

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仓库

A2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花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A3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

装药在40g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C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 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11.1.2条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并有门相通的工作间,当隔墙为密封墙,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的危险类别可按表11.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类别相同。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的场所的危险类别划分   表11.1.2

危 险 场 所 类 别

用有门的密封墙隔开的相邻场所类别

一 道 隔 墙

二 道 隔 墙

非危险场所

非 危 险 场 所

注:本表不适用于与危险场所毗邻的配电室及变电所。

11.1.3条 排风室危险场所类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可划为Ⅱ类危险场所;

二、为Ⅱ、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三、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各类危险场所的排风室可划为Ⅲ类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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