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第7.5.1条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第7.5.2条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总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第7.5.3条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O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7.5.4条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第7.5.5条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第7.5.6条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第八章 消 防
第8.0.l条 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大小、厂房布置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市镇消防车到达时间长短等采用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或其他消防器材。
第8.0.2条 消防供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备时,消防给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
第8.0.3条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水塔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宜设有固定式消防泵组或手抬机动泵。
第8.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当每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3,可按 10L/s、消防延续时间可按1.5h计算。
第8.0.5条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人操作的工作间内,在工作台的上方宜设置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或翻斗水箱。
二、操作人员超过四人,面积超过24m2的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延续时间按3Omin计算;
三、操作人员多于六人,面积超过 6Om2或存药量大于3Okg时,宜设自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第8.0.6条 在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内,不应设置用水灭火的设备,应采用干粉、干砂或其他扑灭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8.0.7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按15 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 2h计算。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8.0.8条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九章 废 水 处 理
第9.0.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废水,应做到清污分流,达到少排或不排出有害废水。排出的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出。
第9.0.2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用拖布拖洗,当需用水冲洗时,宜用管道排放,集中处理。
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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