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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
GB 50161-92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13:5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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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危险等级分类 表2.1.3-2
贮 存 的 危 险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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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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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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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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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的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的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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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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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O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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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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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 算 药 量
第2.2.1条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所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之和。
第2.2.2条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第2.2.3条 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的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第2.2.4条 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 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 厂 规 划
第3.1.1条 烟花爆竹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 烟花爆竹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 工厂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第3.1.4条 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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