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山安全
1949年11月2日,国务院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内设劳动保护司,司内设矿山安全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造成人们思想上极大混乱。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遭受严重挫折,安全机构被撤销,安全人员被精简。安全工作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使伤亡事故又大幅度上升。
1981年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执行国家监察,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1982年3月15日,“国办发35号函”下达了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编制。第一批暂定编制为1700人。截至1989年3月底,全国各地政府已经建立200多个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尚有300个正在筹建中。
1992年,全国已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776个,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3000多人,并按照规定依法开展矿山安全监察活动。
1998年6月17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宣布: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是: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制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200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涉及矿山安全的部门是:安全监督管理一司,负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一司负责监察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监察二司负责监督监察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2005年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2月28日,中组部宣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同时,宣布了任命赵铁锤为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3个职能机构:综合司(技术装备司)、安全监察司和事故调查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监总办[2007]12号),新设立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设综合司、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等5个司。
根据2008年7月1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2008年,全国设有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3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编制2762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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