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监管
1949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劳动部,李立三任部长。1950年5月劳动部成立劳动保护司,张维汉任第一任司长,章萍任第二任司长。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
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都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
在厂矿企业中,国营厂矿建立了技术保安科(股),在较小的厂矿配备了保安负责人。
1956年11月,由于劳动保护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发文指导工作,劳动保护司改为劳动保护局。
1966年文革前,劳动部劳动保护局包含劳动保护处、锅炉处和矿山处,编制有30人左右。各省、直辖市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保护处,负责劳动保护、锅炉和矿山安全,地、市、县设立了劳动保护科(股),人员编制多则10余人,少者3~5人,有的县级机构是兼职。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工会)监督的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冲击,从上到下工作基本瘫痪,机构撤销,人员下放到干校或合并转业,劳动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1970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部、劳动部等9个单位合并组成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部和中央安置小组办公室成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下设保护组,人员3人。
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将国家计委劳动局,改为国家劳动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下设由“文革”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五六个人组成的保护组、锅炉组。
1979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保护组、锅炉组改为劳动保护局,人员增至20人左右。
背景资料:1977年至1978年事故成倍增加,是历史上第三个高峰,职业病新增人数占患病人数的54%,事故无人调查、处理,连事故统计数字也报不上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了迅速恢复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培训,编制技术措施计划,改变无人培训,编制技术措施计划,改变无人负责的状态,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报告》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改资金中,规定10%左右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改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报告还要求,要恢复和健全安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设相应的处(科),省辖市、县应设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2‰~5‰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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