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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GB 50156-2002

【颁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标  题】: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9.0.1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9.0.2加油站的火灾危险主要源于油罐,由于油罐埋地设置,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就相当低了,而且,埋地油罐的着火主要在检修人孔处,火灾时用灭火毯覆盖能有效地扑灭火灾;压缩天然气的火灾特点是爆炸后在泄漏点着火,只要关闭相关气阀,就能很快熄灭火灾。因此,规定加油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以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3当有可以利用的给水系统时,应加以利用,以节省投资。

9.0.51款内容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埋地设置时,罐本身并不需要冷却水,消防水主要用于加气站火灾时对地面上的液化石油气泵、加气设备、管道、阀门等进行冷却。规定一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应小于10L/s可以满足消防时的冷却保护要求。

地上罐的消防时间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的,当液化石油气储罐埋地设置时,加气站消防冷却的主要对象都比较小,规定1h的消防给水时间是合适的。

9.0.7消防水泵设两台,在其中一台不能使用时,至少还可以有一半的消防水能力,不设备用泵,可以减少投资。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设两个动力源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确定的。两个动力源可以是双回路电源,也可以是1个电源,1个内燃机,也可以两个都是内燃机。

9.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规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本条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安

全可靠程度。

9.0.9喷头出水压力太低,喷头喷水效果不好,规定喷头出水最低压力是为了喷头能正常工作;水枪出水压力太低不能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采用多功能水枪(即开花--直流水枪),在实际使用中比较方便,既可以远射,也可以喷雾使用。

9.0.10小型灭火器材是控制初期火灾和扑灭小型火灾的最有效设备,因此规定了小型灭火器的选用型号及数量。其中灭火毯和沙子是扑灭油罐罐口火灾和地面油类火灾的有效设备,且花费不多。本条规定是参照原有规定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并结合实际情况,经多方征求意见后制定的。

9.0.12水封设施是隔绝油气串通的有效做法。

1设置水封井是为了防止可能的地面污油和受油品污染的雨水通过排水沟排出站时,站内外积聚在沟中的油气互相串通,引发火灾。

2此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可能混入室外污水管道中的油气和室内污水管道相通,或和站外的污水管道中直接气相相通,引发火灾。

3清洗油罐的污水含油量较大,故须专门收集处理。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污水中可能含有一些液化石油气凝液,且挥发性很高,故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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