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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安全生产工作大事纪

(1978-2008年)
作者:佚名 来源:本刊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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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9 10 月:煤炭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煤矿地质工会组成联合检查团,对全国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1986 1 2 月:据劳动部统计, 1985 年全国县以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 1984 年上升 9% 。为了保证“七五”计划第一年的顺利起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成以国务委员张劲夫为团长的全国安全生产检查团,并组成 6 个分团分赴六个地区检查。检查团成员部门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卫生部、交通部、石化总公司组成。

1986 6 21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 114 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 114 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86 10 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山东肥城矿务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现场会,推广肥城矿务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大搞质量标准化的经验。

1986 10 26 :劳动人事部颁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试行 ) 》。该办法对奖励范围、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作出规定。

1986 12 12 :国务院发出《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决定乡镇煤矿由煤炭工业部实行行业管理。

1986 12 16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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