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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列席103人。 1984年1月3日:冶金部颁发《炼铁安全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炼铁工业生产、设计、施工、教学中必须遵守和使用的安全法规。
1984年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这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
1984年4月27日:国务委员、国家经委主任张劲夫发表题为《狠抓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广播电视讲话。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984年10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对小煤矿的申办、设计、施工、生产安全以及事故登记等方面作出规定,也适用于筹资开办和个人开办的小煤矿。
1985年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涉及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成立,对推动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5年3月: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六项工作要求:①用“安全第一”思想指导国营矿山的经济承包;②深入贯彻执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③大力推广山东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验和江西钨矿综合防尘经验;④继续加强立法工作;⑤严肃查处事故;⑥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985年5月3~7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会议检查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情况,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当前尘毒危害仍然严重的原因,提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措施。
1985年7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议,鞍钢等单位介绍了经验。其中鞍钢的主要经验一是领导重视,即各级领导的一把手重视安全工作;二是基础工作扎实,即制定了《鞍钢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在组织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落实安全工作。各地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以及重点企业的500多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参观了鞍钢部分厂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