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2
月
13
日
: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结束矿山安全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用法规形式规范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制度。
1982
年
3
月
15
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
35
号函”下达了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编制。第一批暂定编制为
1700
人,使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和加强,为新的安全生产体制的确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82
年
7
月
8
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指出,
1
~
5
月,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很不好,事故大量增加,伤亡人数急剧上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982
年
12
月
4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最高层级,在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83
年
3
月底: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①在改革的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制度和方法问题;②明确安全工作调整的重点是要加强立法,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制度;③要把建立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结合起来;④发展生产力,首先要保护生产力。
1983
年
4
月:煤炭工业部召开全国煤矿安全检查会议。国务院领导要求,煤炭工业一要安全生产,二要提高质量,三要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强调煤炭行业的改革,一不能影响安全,二不能影响质量。
1983
年
4
月
28
日
:国务院在怀仁堂召开全国第四次“安全月”活动动员大会。
1983
年
5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劳动人事部职责中规定,劳动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指示,研究拟订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督。提出劳动保护规划要求,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推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1983
年
9
月
17
~
20
日: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会议在天津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从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教授及劳动保护专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