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年
3
月
14
日
: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国家矿山安全保健法》和《国家采矿安全监察员条例》筹备起草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煤炭部、冶金部、化工部、二机部、卫生部、建材总局、地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副总局长章萍同志对起草工作提出的的两点建议:一是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指派
1
名司局长参加。二是组织两个领导班子,一组负责《国家矿山安全保健法》起草工作,由煤炭部领导同志任组长;另一组负责《国家采矿安全监察员条例》起草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领导同志任组长。
1979
年
4
月
9
日
: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
国发
(1979)100
号
]
,对“三同时”的要求、程序和监督作了若干具体规定要求。
1979
年
4
月底: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三项重点工作:①健全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制度;②建立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③开展社会化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1979
年
5
月
25
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重申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等劳动保护法规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国务院
1965
年颁布的“三大规程”和
1963
年发布的“五项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认真整顿,恢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秩序。
1979
年
6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劳动保护组、锅炉组正式恢复为劳动保护局。代表政府对全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国家监察,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1979
年
7
月
1
日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就定罪与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79
年
10
月
20
日
:国务院批转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认真执行。
1979
年
9
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并在各地劳动部门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
197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