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
10
月
21
日
:中共中央发出《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
中共中央
(1978)67
号
]
,明确指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1978
年底—
1979
年初: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
1978
年
12
月
18
日
至
22
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建设四个现代化上来,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坚决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失误,认真清理“左”的错误影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中得到加强和发展。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讲话中把制定《劳动法》列入到了应当抓紧制定的立法项目之中。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国家劳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于
1979
年初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二次《劳动法》的起草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劳动保护工作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
1979
年
6
月,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将保护组、锅炉组改为劳动保护局。
1979
年
9
月
5
日
,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向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统一归口,建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机构的请示报告》。
1979
年
9
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并在各地劳动部门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
1981
年
1
月
1
日
国家劳动总局正式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对全国矿山安全卫生工作实施国家监察。
1979
年
1
月
15
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并重新公布了基层工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工作两个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