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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安全生产工作大事纪

(1978-2008年)
作者:佚名 来源:本刊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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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4 3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有劳动保护的条款规定。

1992 4 月:国务院副总理朱基主持会议,研究劳动安全监察与综合管理问题。议定了五项工作,以“国阅 [1992]60 号”印发《会议纪要》。其中,明确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安全工作,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转变职能,改进工作,加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要让企业自己负责劳动安全工作;加强劳动安全立法工作。

1992 6 8 :劳动部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的管理,实现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而制定。

1992 9 22 :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第八届年会在西安召开,台湾职业安全卫生协会首次派员来大陆参加这项活动。

1992 10 5 :劳动部将第一次公布的《 1991 年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情况通报》稿报国务院审批,获得批准。国务院决定定期公布全国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人数。

1992 11 7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自 1993 5 1 起施行。

1993 1 3 :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地矿部、能源部、农业部、统配煤矿总公司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3 5 11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在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第二届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劳动保护是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事业,也是保护人权的事业。”

199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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