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GB7691-2003 代替GB 7691-1987
【颁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15 安全规章制度
15.1 企业应根据涂装安全国家标准、设计部门编制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和检查、监督涂装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5.2 涂装安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岗位责任;
b) 工艺安全管理;
c) 设备操作维护;
d) 安全技术操作;
e) 防火防爆管理;
f) 有害因素检测管理;
g) 涂装作业场所管理;
h) 个人卫生与防护管理;
i) 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16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6.1 涂装工程设计、设备设计人员应经安全技术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认可。专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
b)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对人体(包括妇女婴儿,生殖系统)急慢性健康影响;
c) 涂装安全标准;
d) 国家关于基本建设“三同时”、化学品管理、涂装安全管理法规。
16.2 涂装生产管理、工艺技术人员应经安全技术专门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专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涂装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环境质量指标,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
b)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对人体健康影响;
c) 安全防护措施,改善作业环境的途径和措施;
d)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16.3 涂装作业人员按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其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涂装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6.3.1 涂装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b)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应急措施;
c) 接触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d) 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危险特性,防止火灾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e)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性能及使用方法。
16.3.2 涂装作业电气设备专职维护人员,除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培训外,还应补充以下专门培训内容:
a) 涂装作业火灾爆炸危险特性;
b) 涂装作业电气防爆规定;
16.3.3 涂装作业通风净化设备专职维护人员,除按 16.3.1培训外,还应补充以下专门培训内容:
a) 通风系统测定与调整;
b) 净化系统测定与调整;
16.4 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时,应向职工提供以下资料:
a) 使用的化学品特性和有害成分;
b) 化学品标识和标签包含的资料;
c)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d) 职工接触有害化学品检测记录等应当公开的资料。
16.5 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涂装工程、涂装设备设计或涂装作业管理、操作、维护和检修工作。
16.6 以下情况应进行安全技术再培训:
a) 颁布新的或修订涂装安全国家标准;
b) 进行涂装技术改造;
c) 改变涂装工艺;
d) 增加新的涂装设备。
16.7 对外来参观人员应进行安全须知教育。
17 定期检验检测
17.1 企业在用特种涂装设备(包括配套的通风净化设备)时,各地安全检测机构应实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检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检验项目应根据涂装安全标准确定,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通风净化系统参数;
b)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结构参数;
c) 接地电阻;
d) 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整定值。
17.2 涂装作业场所应按GB/T 12331、GB 5817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有毒作业、粉尘危害分级检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引进涂装工程项目,试生产时应进行有毒作业、粉尘危害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b) 每年分级定期检测出的Ⅲ、Ⅳ级危害,应制定专门治理措施,Ⅳ级危害应在1年内消除,Ⅲ级危害应在2年内消除。
17.3 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7.3.1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定期检测涂装作业有毒、有害因素。
17.3.2 按下列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a) 有限空间作业,应测氧;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有机溶剂化学品,应按有关规定测爆;
b)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对可能造成中毒的毒物进行分析和检测。
17.3.3 以下情况应进行有毒有害因素检测和通风系统效能测定:
a)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引进涂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b) 采用新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或涂装工艺;
c) 调整通风系统。
17.4 检测资料应记入检测档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评价工人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情况,进行健康监护,研究改进措施。检测记录至少保存10年期限,并应提供有关部门检查和工人及工会组织使用。
18 健康管理
18.1 新参加涂装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者,不准安排从事涂装作业。
18.2 涂装作业人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卫生部等4个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
a) 从事粉尘作业人员,每3~5年进行一次;
b) 从事有机溶剂化学品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
c) 从事酸碱作业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
d) 从事噪声作业人员,噪声强度在85dB(A)以上者,每2年进行一次。
18.3 职业病患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复查:
a) 尘肺患者,一般每年复查一次。诊断0+号者,每年复查一次;
b) 职业中毒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18.4 解除涂装作业人员劳动合同时,应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 劳动防护用品
19.1 企业应向涂装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b)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经国家或省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
19.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作业人员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劳动条件的作业类别,按GB/T 11651发给涂装作业人员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提供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
b) 酸碱作业场所应提供防酸(碱)服和耐酸(碱)鞋;
c) 有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提供供应空气的呼吸保护器。
19.3 涂装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企业集中保管与洗涤。
19.4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涂装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应按照GB/T 11651规定的程序判废。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继续发放或使用。
19.5 涂装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出厂外。
19.6 禁止用含苯有机溶剂洗手。企业宜向涂装作业人员免费供给专用清洗剂。
19.7 企业宜按GB/T 13641规定,选用不同类型的皮肤保护剂,免费供给涂装作业人员使用。
20 生产辅助设施
20.1 涂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
20.2 涂装酸碱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冲洗供水设施,并保证作业时间不间断供水。
20.3 涂装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21 妇女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21.1 对从事涂装作业的妇女,企业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21.2 分配妇女(不包括生产管理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从事涂装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妇女从事有限空间涂装作业;
b) 禁止妇女从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的涂装作业;
c) 禁止已婚待孕妇女从事有毒危害分级中Ⅲ、Ⅳ级涂装作业;
d) 禁止怀孕妇女和乳母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涂装作业。
21.3 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涂装作业。
22 承包与租赁
22.1 企业发包涂装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22.1.1 发包方提供涂装工艺、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提供严禁或禁止使用的涂装工艺、涂料及有关化学品;
b) 应向承包方提供涂装工艺,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22.1.2 发包方指定涂装工艺、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时,应执行第4章规定。
22.1.3 承包方提供劳务,参加发包方涂装作业,发包方应将劳务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
22.1.4 承包方使用发包方厂房、涂装设备,发包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执行22.1.1 规定;
b) 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检测;
c) 对承包方涂装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2.2 租赁房屋从事涂装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22.2.1 不准出租GB 6514禁止设置涂装作业的建筑物。
22.2.2 承租方从事涂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租赁的房屋应符合GB 6514、GB 7692关于涂装作业场所规定;
b) 按新建项目申请消防、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c) 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并遵守b)的规定。
22.3 租赁或租借标准厂房从事涂装作业应遵守22.2的规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劳动卫生检测基本要求
A1 根据涂装工艺选定检测的有害物质,应包括以下项目:
a) 苯、甲苯、二甲苯;
b)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主要成分或所使用的主要有机溶剂;
c) 铅(烟、尘)铬(尘);
d) 氧化锌(烟雾);
e) 甲苯二异氰酸酯;
f) 粉尘;
g)其他严重危害作业人员的有害物质(如:有机锡化合物)。
A2 定期检测的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毒物质中的铅、苯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每6~12个月测定一次;未达到的,每3~6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有毒物质,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b) 粉尘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c) 噪声、局部振动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d) 高温作业按各地规定执行。
A3 检测时机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连续性均衡生产的,可选择作业任何时间;
b) 非均衡生产的,应选作业饱和时间。
A4 检测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防疫工作规范》执行。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涂装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
按GB/T 11651并结合涂装作业实际,表B1列出了涂装作业场所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