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GB7691-2003 代替GB 7691-1987
【颁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7.9.1 来料加工方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加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材质;
b) 提供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c) 指定涂装工艺时,同时提供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d) 外商所在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加工产品时,遵守的有关原材料、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7.9.2 承接来料加工方应检查7.9.1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性和可靠性,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采用严禁使用的涂装工艺;
b) 不得不采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时,应制定有效防护措施,并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准进行加工。
7.10 涂装加工的产品出厂时,应完成全部涂装工艺程序,涂层必须实干。
8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8.1 新建、扩建、改建涂装工程建设项目时,应遵守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8.1.1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对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做出评估,并应有以下资料:
a) 涂装作业场所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平面图,爆炸性气体环境、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平面、立面图;
b) 选用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的特殊工艺原因。
8.1.2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技术审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8.1.2.1 审查前应具有以下技术文件:
a)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b) 建筑平面图;
c) 区域图;
d)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e) 工艺布置图与设备明细表。
8.1.2.2 审查时应对以下项目重点审查;
a)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安全资格;
b) 技术文件的完整准确性;
c) 涂装工艺路线布置的合理性,选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涂装工艺、涂装设备器械是否有违犯国家法规和标准的问题;
d) 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可靠程度。
8.1.3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筑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并应有以下技术文件:
a)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涂装设备设计与制造单位安全资格证明文件;
b)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特种涂装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书,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认证、防爆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
c) 通风系统参数测定值,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参数测定值,接地电阻测定值,极度危险区域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浓度测定值,涂装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测定值;
d) 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整定值;
e) 采用新型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或涂装工艺的安全技术鉴定资料。
8.1.4 重大涂装工程建设项目应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8.2 技术改造涂装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守8.1规定。
8.2.1 技术改造应遵守下列原则:
a) 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应同时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b) 改造厂房、工艺、设备等,应同时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8.2.2 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有下列之一情况,设计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中应有专门说明。
a) 工艺过程增加新的或加剧原有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b) 降低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水平。
8.2.3 小型涂装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较小,内容简单,下称小型项目)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同时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采取的工艺等主要技术措施;
b) 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安全防护措施;
c) 对整体安全影响的分析说明。
8.3 引进涂装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守8.1规定。
8.3.1 引进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引进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技术和设备;
b) 安全技术水平不得低于涂装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3.2 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a) 安全技术水平评估;
b) 引进项目所在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遵守的安全法规、标准的安全技术水平评估;
c) 与我国现行安全卫生标准对比分析结论。
8.3.3 引进项目竣工验收,应有以下技术文件资料:
a) 进口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其出口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遵守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b) 进口涂装设备器械的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其出口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遵守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国家认可机构审查合格发给的安全审查合格证书或安全检验机构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c) 引进的涂装工艺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引进国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9 涂装施工
9.1 特大工件、设备需要临时在厂房原地进行涂装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GB 6514、GB 7692规定,划出临时涂装作业场所;
b) 按GB 6514规定,划出涂漆区、火灾危险区、电气防爆区,并严格进行管理;
c) 审定涂装作业场所有机溶剂最高容许浓度,采取必需的局部排风措施;
d) 按GB 16179、GB 15630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e) 按GBJ 140配置必要的消防器具;
f) 制定动火条件。火灾危险区进行热加工作业,应经过批准;
g) 及时清理废物、废料、漆垢及现场杂物。
9.2 桥梁、大型构件或储罐、船舶、机车车辆、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护栏等外部涂装露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参照GB6514、GB 7692规定,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
b) 参照GB 6514、GB 7692规定,划出临时涂装作业场所;
c) 按GB 16179、GB 15630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d) 参照GBJ 140配置必要的消防器具;
e)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统一指挥制度;
f) 涂漆、有机溶剂除油期间,严禁热加工作业;
g) 积聚有机溶剂蒸气的低凹、死角区域,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9.2.1 船舶涂装作业应遵守GB 3381规定。
9.2.2 机车车辆涂装作业可参照执行GB3381规定。
9.3 立体交叉涂装施工作业除了应遵守9.2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划定的临时涂装作业场所应当包括立体涂装施工作业的上方和下方形成的空间区域;
b) 涂漆作业结束,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撤出涂装设备器械和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清除沾污涂料及有机溶剂废弃物,方准进行下道施工作业。
9.4 建筑物室内涂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施工单位选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符合保护居民健康的规定,并应向客户提供有关安全卫生资料;
b) 涂覆作业及涂层干燥固化期间,禁止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c) 涂覆作业及涂层干燥固化期间,应全面通风换气;
d) 严禁使用非防爆灯具烘烤涂层;
e) 操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5 防腐工程应遵守以下规定。
9.5.1 上部敞口护围结构防腐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涂覆作业和涂层干燥固化期间,采用局部机械通风,将可燃气体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10%以下;
b) 间隔时间重新施工,应先进行机械通风,确认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10%以下时,方准继续施工;
c) 涂覆作业和涂层干燥固化期间,禁止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d) 涂装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达不到卫生标准时,企业应给操作人员免费提供适用合格的防护用具。
9.5.2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腐工程应遵守第10章的规定。
9.6 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10 有限空间涂装作业
有限空间涂装作业管理,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GB 12942规定。
11 涂装设备安全施工
11.1 涂装设备安装单位应按原劳动部《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取得安全资格。
11.2 涂装设备联动负荷试车时,应参照GB 6514、GB 7692制定安全措施。
11.3 涂装厂房续建涂装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制定专门防护措施。
12 明火作业
12.1 涂装作业场所进行热加工作业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
12.2 涂装作业场所进行热加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清理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
b) 检查消除作业现场及其附近地坑、地沟等低凹地区残存的易燃易爆气体;
c) 动火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放置在安全距离以外;
d) 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e) 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或机具;
f) 参照GBJ 140配置必需的消防器材;
g) 实现现场安全监护。
13 设备检查维护与检修
13.1 涂装设备器械运行维护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3.1.1 涂装设备器械应建档管理,认真记录,定时检查,专人维护,计划检修。
13.1.2 涂装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技术与维护要求,做好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b) 设备外部是否有外力损伤或变形;
c) 设备表面温度是否超过规定最高温度;
d) 设备、管路连接是否松动;
e) 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是否完整;
f) 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照明灯具是否完整与运行正常;
g) 清除漆垢、粉尘及现场杂物。
13.1.3 涂装设备专职维护人员除检查维护13.1.2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a) 全面检查通风系统;
b) 全面检查防爆电气设备;
c) 检查检测接地可靠性;
d) 检查电气线路完好状况;
e) 检查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运行状况;
f)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中的问题,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
13.1.4 企业应根据作业环境、设备状态、生产负荷、机械磨损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检查、检修周期及其项目。
13.2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3.2.1 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制度,企业应明确规定检查周期、项目及其要求。
13.2.2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运行;
b) 设备保护、闭锁、监视、指示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
c) 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
d)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
e) 新设备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13.2.3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带电检修设备和线路(本安型线路除外);
b)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应按现行国家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和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需修改更换时,应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并取得检验单位同意;
c) 防爆电气设备大,中修后,检修人员应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检验专业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13.2.4 防爆电气设备实行小修、中修、大修制度,企业应用明确规定检修周期、项目及其检验标准。
13.3 通风净化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3.3.1 通风净化设备应指定专人维护,计划检修,建档管理。
13.3.2 通风净化设备实行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制度,企业应明确规定检查周期、项目及其要求。
13.3.3 通风净化(包括喷漆室、喷粉室)设备应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检查,每班应清理一次沉积漆垢、积留粉尘。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a) 通风设备外形、叶轮变形;
b)通风设备连接件松动。
13.3.4 爆炸危险场所检查维护通风净化设备,严禁解除联锁和信号装置。
13.3.5 涂装作业时,禁止拆卸维护通风净化设备。
13.3.6 通风净化设备实行小修、中修、大修制度,企业应明确规定检修周期、项目和检验要求。
14 安全标准
14.1 涂装作业场所(包括临时设置的涂装作业场所)应按GB 16179、GB 15630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14.2 以下情况应设“禁止标志”:
a) 涂装作业场所入口,临时设置的涂装作业场所周边、露天涂装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标志;
b) 涂装作业场所动火时,选用“禁放易燃品”标志;
c) 可能产生静电(如静电喷漆、静电喷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等)会导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禁止穿化纤服”标志;
d) 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使用有机溶剂等作业场所:选用“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14.3 以下情况应设“警告标志”:
a) 涂装作业场所:选用“注意安全”标志;
b) 涂料及有机溶剂化学品储存区域:选用“当心火灾”标志;
c) 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
d) 使用酸碱作业场所:选用“当心腐蚀”标志。
14.4 以下情况应设“指令标志”:
a) 涂装作业场所:选用“必须穿防护服”标志;
b) 粉尘作业场所:选用“必须戴防尘口罩”标志;
c)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选用“必须戴防毒口罩”标志;
d) 酸碱作业场所:选用“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靴”标志。
14.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选用“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14.6 安全标志的规格与设置位置、高度、观察角度等应符合GB 16179、GB 1563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