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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社保卡住院 工伤认定遇阻碍

  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和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和特定身份的对应性。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一旦出现纠纷,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可能面临风险或尴尬,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布了几起相关审判案例,记者就此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评析,警示相应法律风险。

  借卡看病 民事索赔遇尴尬

  典型案例

  因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医药费一万余元。

  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外科急诊时的相关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均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所以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以致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徐某应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女士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接受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该案中,杜女士主张因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到医院就医诊疗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杜女士应举证证明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因相应伤情至医院进行诊治,而对应的诊疗行为又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在杜女士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女士就医的关联性,杜女士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医疗费票据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件,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并在就医后妥善保存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处方以及医疗单据,以便后续的报销或追索赔偿。

  借卡住院 工伤认定遇阻碍

  典型案例

  李某在一家餐饮公司任面点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及社保卡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并进而致使其无法认定工伤。因此李某将公司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为尽快就医,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也并非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因此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张韬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是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的。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张韬表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不代表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受伤一事,李某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公司对李某的损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此时,从举证责任、伤残评定以及赔偿数额标准上来说,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没有认定工伤有利,也就是说,李某要为使用他人名义进行医疗付出一定代价。

  借卡牟利 涉嫌诈骗追刑责

  典型案例

  老张的远房亲戚邢某,来京后并无正当职业。邢某分别以看病难、看病贵;有门路从大医院挂号、拿药;热心肠帮助腿脚不便的老人开药;有偿借用医保卡等为借口,从老张等十余人处借用社保卡。此后,邢某长期持借来的社保卡,在各大医院以病人在家中卧床、行动不便为由频繁骗取各种治疗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高档药品,并将骗取的药品转卖给药品回收商贩从中谋利。截至案发时,邢某共累计骗取药品40余种,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数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邢某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处以罚金。至于老张,其虽无需为出借社保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他的社保卡却成为随案移送物品之一,被依法没收,为老张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律师评析

  张韬指出,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而本案中,邢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保卡、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开药,致使医疗保险金的支出达到数万元,属于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且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老张虽然是出于好心将社保卡借予亲戚使用,但却被邢某利用,致使邢某骗取药品,损害了医疗保险基金,侵害了全体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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