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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工期疲劳致死 虽有病史也应视同工伤

  市民邝先生:我儿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因公司赶工,工人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我儿子曾患脑血管疾病,不能过于疲劳,多次向公司要求不要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可公司则表示如不服从便扣发工资。我儿子在连续加班5天后,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死亡。由于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放心保),公司称死亡的诱因是旧病复发,认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是否应担责?

  江西某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公司要求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明显与之相违。公司强令员工冒险作业,也意味着公司存在过错。同时,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也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儿子是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里、在从事相应工作的过程中当场死亡,与上述规定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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