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GB7691-2003 代替GB 7691-1987
【颁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5.3 经营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化学品应有标识;
b)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c) 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d) 严禁经营本标准中严禁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
e) 销售本标准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要认真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的重要提示、如遗漏应补做重要提示,并应向每个客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f) 进口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有符合本标准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加贴中文安全标签;本标准中禁止与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在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做重要提示;应按“1990年化学品建议书”规定,向外方索取其所在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使用化学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并向客户充分介绍;
g) 出口本标准中禁止与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向外方说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事项及原因,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应有重要提示。
5.4 主办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技术交流与展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同时介绍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技术评价,交流本标准中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做重要提示;
b) 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包装样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产品介绍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1990年化学品建议书”规定的资料;
c) 展出本标准中限制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时,展出位置应有明显的重要提示。
5.5 托运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包装完整,挂贴安全标签,并按运输单位要求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5.6 运输涂料及有关化学品,除应遵守有关运输安全规定外,交货时如发现包装破损、容器变形或泄漏、安全标签脱落或破损,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重新补贴安全标签。
5.7 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购进时应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应经检查确认后补贴;
b) 需要进行分装时,分装后的容器应加贴安全标签;
c) 空容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出售、转让或废弃;
d) 不再需要使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要及时清理,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妥善处置。
e) 安全卫生资料应向职工公开。
5.8 使用涂料及有关化学品的职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 有权获得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涂装作业可能导致危及安全与危害健康的资料,并有权获得安全技术培训。
b)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可能造成危害和无法处理的情况。
6 涂装设备器械
6.1 研制涂装设备器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器械应具备基本安全功能,符合GB/T 4064、GB 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安全要求;
b) 进行产品鉴定时,应同时进行产品安全评价;
c) 转让科研成果,应同时提供安全技术资料及操作维护安全注意事项的建议。
6.2 涂装设备器械的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可能产生的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因素与程度;
b) 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与程度;
c) 基本安全功能的完整与可靠程度;
d) 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种类与可靠程度;
e) 操作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6.3 设计涂装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计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b) 设计单位具有必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涂装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认可;
c) 设备设计应符合GB/T 4064、GB 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安全要求;
d)自用设备自行设计,应委托具有安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认可。
6.4 制造涂装设备器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造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b) 制造单位具有必需的厂房、场地和设备;
c) 制造单位具有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
d) 设备制造具有运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
6.5 涂装作业中使用的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特别是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涂装设备器械(下称特种涂装设备),应具备重要的安全防护功能。
6.5.1 特种涂装设备制造,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6.5.2 特种涂装设备实行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的强制检验制度。
6.5.3 特种涂装设备应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安全标记。
6.5.4 自行制造特种涂装设备,应申请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6.5.5 技术改造后的特种涂装设备,应申请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6.6 经营涂装设备应遵守以下规定。
6.6.1 涂装设备器械应具有以下技术资料:
a) 完整的产品铭牌(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制造厂名称与地址、制造时间);
b) 使用说明书(包括安全说明)。
6.6.2 特种涂装设备应具有以下技术资料:
a) 6.6.1a)规定的产品铭牌(还应包括生产许可证编号);
b) 安全认证标记;
c) 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d) 使用说明书(包括安全说明)。
6.6.3 特种涂装设备进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外商在我国销售特种涂装设备,应向国家认可的机构申报6.6.2a)、b)、d)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制造厂所在国、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安全认证和遵守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安全审查合格证书;
b) 销售特种涂装设备器械,应向客户提供6.6.2规定的技术资料、制造厂所在国或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安全认证、应遵守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以及安全审查合格证书;
c) 企业直接在国外订购的特种涂装设备,应向国家认可的安全检验机构申报设备制造厂所在国、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安全认证和遵守的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经审查或检验合格取得安全审查或检验合格证书。
6.6.4 特种涂装设备出口应遵守6.6.2规定,并向外方提供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6.7 主办涂装设备器械技术交流和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同时介绍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技术评价;
b) 提供特种涂装设备制造厂所在国、多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安全认证和遵守的安全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6.8 安装调试涂装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按相关《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涂装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安装调试;
b) 应按本章规定检查所有技术资料并存入设备档案,如有遗漏应及时向有关方索取补齐。
6.9 涂装设备中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压力容器(压力罐式供料装置、油水分离器等),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应遵守该规程的规定。
6.10 涂装设备配套的防爆电气设备,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等11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强制监督管理。涂装作业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产品标记;
a) 国家安全认证标志;
b) 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标记;
c) 产品铭牌(包括防爆类型、级别、组别),铭牌内容不全的由使用单位向销售单位索取补充资料。
6.11 涂装设备配套的燃油燃气装置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7 涂装工艺
7.1 研究涂装新工艺应遵守5.1规定。
7.2 设计涂装工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计单位应具备工业勘测设计资格;
b) 设计(包括工艺、非标准设备及相关的暖通、电气、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经涂装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认可。
7.3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工业勘测设计等其他单位从事涂装工艺设计,应经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取得安全认可资格。
7.4 引进涂装工艺技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引进限制与淘汰的涂装工艺技术;
b) 同时引进相关的所在国有关安全标准及程序的资料。
7.5 出口涂装工艺技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同时提供我国涂装安全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与程序的资料;
b) 外方需要我国规定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技术时,应向外方做重要提示,并提供限制使用的事项及原因等技术资料。
7.6 主办涂装工艺技术交流和展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交流或展出严禁、禁止使用的涂装工艺;
b) 交流或展出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应做重要提示;
c) 同时提供安全评价等安全技术资料。
7.7 编制涂装工艺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7.7.1 产品涂装工艺标准中应有以下内容:
a) 工艺过程的主要有害,危险因素;
b) 防护措施。
7.7.2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涂装要求时,应编制涂装工艺文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应有以下内容:
a) 工艺过程的有害、危险因素,有毒有害物质名称、数量和最高容许浓度;
b) 防护措施;
c)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d)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e) 不得不选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论证资料。
7.7.3 审查涂装工艺文件应有以下审查结论:
a) 防护措施是否能够满足涂装工艺安全要求;
b) 涂装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c) 不得不选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涂装工艺必要性。
7.8 企业改变涂装工艺时,应同时修改涂装工艺文件(包括安全技术内容)。以下情况,应按7.7.2、7.7.3重新编制和审查有关安全技术内容:
a) 改变部分涂装工艺;
b) 改用另外类型涂料及有关化学品;
c) 改造部分涂装设备,同时还应遵守第6章规定。
7.9 来料加工进行涂装作业时,应按7.7编制涂装工艺文件,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