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 文 号】:GB7691-1987被GB 7691-2003代替
【颁布日期】:1987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7.1.2 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必要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分析。
7.1.3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收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情报技术资料,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提出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审查意见,并做出优选结论。
a. 使用的有害物质和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b. 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是否能够达到国际标准或转让厂、商所在国家的国家标准;
c. 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7.1.4 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方应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
7.1.5 分交国内制造和同外商合作制造的设备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GB6514--6515-86的规定。
7.2 凡属基本建设的引进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7.3 禁止进口国家限制的涂装设备和涂料及有关产品。特殊情况下,持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许可证的,可进口限额的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第三篇 企业管理
8 生产技术
8.1 安排生产计划时,在涂工件的有机溶剂挥发量,不得超过审定的最高允许值。
8.2 产品有涂漆要求时,应编制符合GB 6514--6515-86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8.2.1 编制工艺文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和最高允许浓度;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c. 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d.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8.2.2 审查工艺文件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审查结论:
a. 涂装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能够满足涂装工艺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b. 涂装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8.3 涂装作业场所的设备,应建档管理、计划检修、指定专人维护,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8.3.1 喷漆室(柜)、通风净化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鉴定、电气安全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记入档案。
8.3.2 喷漆(粉)设备和具有通风净化设施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a. 涂装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b. 连接件松动;
c. 通风机外形、叶轮变形;
d.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
8.4 涂装作业必须在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特大型件临时原地进行涂装作业,亦应划出专门区域。涂装作业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8.4.1 应按照GB 6514--6515-86的有关规定,划出涂漆区、火灾危险区、电气防爆区、审定涂装作业场所有机溶剂最高允许挥发量。
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