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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 文 号】:GB7691-1987被GB 7691-2003代替

【颁布日期】:1987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5.2.1 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涂装、输送、通风、净化、电气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的出厂产品铭牌或标记、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齐全完整。
    b. 通风净化系统,防爆电气系统和建筑防火、防爆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联动负荷试车测定与调整,按本规程9.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后,能满足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要求;
    c. 主要工艺设备的安全、联锁、消防、信号装置,随同主机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要求;
    d. 生产卫生用室按设计要求建成。
   5.2.2 
验收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涂装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及有害物理因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b. 经联动负荷试车,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是否可靠;
    c. 经全面检测鉴定,涂装作业场所是否达到本规程1.3条规定的整体安全的要求;
    d. 经综合分析,涂装工程项目是否全面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是否可以保证涂装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5.3 涂装工程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的劳动安全卫生应达到下列标准:
    a. 生产人员已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熟悉工艺;
    b. 涂装作业人员,已经涂装专业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c. 建立了涂装作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5.4 涂装工程项目投产使用,应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6 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
   6.1 涂装工程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应符合GB6514--6515-86 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a. 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时,应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水平;
    b. 改造厂房、工艺、设备等时,应同时改造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6.2 编制与审批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确定的涂装工程项目,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其投资计划。
   6.3 具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涂装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6.4 涂装工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较小,内容简单,下称小型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6.4.1 
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所采取的工艺等主要技术措施;
    b. 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c. 对整体安全影响的分析说明。
   6.4.2 
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进行施工。
    a. 选用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
    b. 工艺过程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或加剧原有的危险、有害因素。
    c. 降低涂装作业场所的整体安全水平。
   6.4.3 
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设备检验资料及检测资料齐全;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同时建成;
    c. 带生产负荷试车,达到原设计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6.4.4 
交付使用前,应将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报告书报送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备审。
  7 技术引进和设备、涂料及有关产品进口
   7.1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下称引进项目),应遵守以下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7.1.1 
引进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禁止引进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技术和装备;
    b. 劳动安全卫生水平,不得低于GB 6514--6515-8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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