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242—1998
【颁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12—01
【标 题】:KJ型矿灯MT242—1998
4.13
5.13
—
√
每月1次
13
蓄电池寿命试验
4.14
5.14
—
√
每年1次
14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4.15
5.15
—
√
每2年1次
6.1.2 矿灯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1次检验;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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