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242—1998
【颁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12—01
【标 题】:KJ型矿灯MT242—1998
I10——放电电流值,A;
T——放电时间,h。
5.7.4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5)℃。
5.8 蓄电池液密性试验
充足电的蓄电池静置1 h后,将蓄电池的注液口和排气口分别向下放置各10min,不得渗漏电解液。
5.9 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试验
用水浸没蓄电池气塞顶部,从补液口以0.2L/min的流量通入压缩空气,记录气塞正常透气时的蓄电池内压。
5.10 照度试验
按GB/T 7957—87的3.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1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将灯泡点亮,旋松灯头圈使灯泡熄灭,按动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500次,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
5.12 跌落试验
按GB/T 7957—87的3.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3 电缆拔脱试验
按GB/T 7957—87的3.1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4 蓄电池寿命试验
5.14.1 蓄电池按5.7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应计入寿命总次数内。
5.14.2 按下列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以3.5V的电压充电12h,静置1h,再以表1规定的灯泡额定电流放电11 h或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10V止。
5.14.3 每隔30次循环做一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前调整电解液密度至规定值。容量检查按下述规定进行:以3.5V充电5h,再以4V充电11h,静置1h。以I10电流连续放电至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10V止。
5.14.4 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10的90%时,可更换电解液,并用上述方法重复试验2次,如容量仍低于C10的90%,则判为寿命终止。
5.15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7.3和7.4的条件下存放2年,贮存期满应按5.7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应按表2试验项目逐盏进行。
表2 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类别
序号
| 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类别
| 型式检验的试验周期
|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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