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242—1998
【颁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12—01
【标 题】:KJ型矿灯MT24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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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Ac=0 Re=1
五
14
1次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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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Ac=0 Re=1
6.2.4 进行型式检验时,应按表3中规定的试验组,从头至尾按顺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进行。最后按试验组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并按GB/T 2829—87的4.11判定每个试验组是否合格。型式检验合格必须是所有试验组都合格,否则就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矿灯外壳明显处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产品型号;
b)注册商标;
c)制造厂名;
d)蓄电池极性标志。
7.1.2 在矿灯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防爆标志“Exs”和防爆合格证号;
b)生产许可证号;
c)煤安标志“MA”及其准用证号;
d)生产日期。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出厂年月;
c)外形尺寸(mm×mm×mm):长×宽×高;
d)毛重,kg;
e)“小心轻放”、“怕湿”、“禁止翻滚”等字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f)制造厂名和厂址;
g)生产许可证号。
7.2.2 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矿灯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
矿灯应贮存在室温0~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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