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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型矿灯MT242—1998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242—1998

【颁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12—01

【标  题】:KJ型矿灯MT242—1998

≤2.15

 

3

 

KJ13

 

13

 

2.5

 

≥11

 

2.5

 

1.15

 

≥23

 

≥800

 

≥350

 

≤2.00

 

≤2.20

 

注:各种型号的派生产品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2 额定容量小于11 Ah的产品,除灯泡额定电流外,其他参数都应符合表1额定容量11 Ah产品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制造

 

矿灯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安全性能

 

矿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T 7957的规定。

 

4.3 外观及装配质量

 

外观应平整、光洁、无缺陷;所有的零件均应定位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窜动。

 

4.4 自动断电装置

 

灯头内自动断电装置应能承受5.3和5.11的试验。

 

4.5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4.6 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正、负极性应与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4.7 蓄电池常温气密性

 

采用不与大气直接相通的气塞结构的蓄电池,其单体蓄电池内部压力为60kPa时,不得漏气;采用与大气直接相通的气塞结构的蓄电池,其单体蓄电池内部压力为20kPa时,不得漏气。

 

4.8 蓄电池容量

 

4.8.1 容量以10h率额定容量C10(Ah)表示。

 

4.8.2 额定容量C10由表1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5)℃、放电电流I19=C10/10(A)、放电到任何一只单体蓄电池终止电压为1.10V止。

 

4.8.3 蓄电池实际容量应在第五次容量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10。

 

4.9 蓄电池液密性

 

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时,不得渗漏电解液。

 

4.10 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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