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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6—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产品名称和型号;

 

——发泡量;

 

——耗水量;

 

——驱动压力;

 

——电源功率、电压;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厂名。

 

8.1.2 外包装标志

 

8.1.2.1 外包装箱上应在适当位置印有发货标志,国内发货标志须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和型号;

 

——产品数量、重量或体积;

 

——装箱日期;

 

——收货单位。

 

8.1.2.2 外包装箱上的标志应符合GB 191中1、3、7、10、11和12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

 

8.2.2 高泡装置分节件用塑料布罩严、绳索扎紧装入箱内。

 

8.2.3 置人箱内件用纸板衬垫,并用木板支撑不得串动。

 

8.2.4 装箱的工具、附件、备件及随机技术文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

 

8.3 运输

 

8.3.1 适合于铁、公、水路运输。

 

8.3.2 搬运过程中应避免强烈冲击、碰撞。

 

8.4 贮存

 

8.4.1 包装成箱的高泡装置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8.4.2 包装成箱的高泡装置的堆放不应超过二件,未包装成箱的高泡装置不允许叠放或在其上面放置重物。

 

8.4.3 每次使用完毕应清洗发泡网并晒干存放,潜水泵抽吸清水洗去泵内残留药液。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使用技术要求

 

 

A1 高泡装置在井下安装使用时,周围环境中的甲烷粉尘浓度应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应有与其产品型号相适应的电源、水源;巷道断面应不小于4m2;供风量应大于高泡装置相应型号供风量的1.3倍。

 

A2 使用高泡装置时,应在高泡装置出口处建立一个密闭板墙,在板墙左侧设一个小型反风门,并应保证不漏泡。

 

A3 在井下使用高泡装置进行灭火前,应先封闭火源与高泡装置之间的全部支巷。

 

A4 高泡装置应尽可能安装在靠近火区的安全地点。

 

A5 用高倍数泡沫灭火之后如有残火复燃现象,可在泡沫掩护下,利用水枪等工具灭除残火。

 

A6 高泡装置使用后,应清洗发泡网、晒干存放;潜水泵应抽吸清水洗去泵内残留药液。

 

A7 高倍数泡沫灭火技术不适于扑灭带电的电气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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