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6—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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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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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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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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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
——停产1年后再次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样机为1台,备一台。如一台不合格检备机,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2.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高泡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尺寸、技术要求应符合JB 8的规定。
8.1.1.2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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