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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96—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6MPa;

 

——水柱压力计,量程:0~5 000Pa。

 

6.3 防爆性能由煤炭工业部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按相应的方法进行。

 

6.4 一般要求中除隔爆性能外的其他要求用感官和量具检查。

 

6.5 整机性能试验:

 

6.5.1 耗水量测定

 

测量在一定时间内所消耗的水量。

 

6.5.2 使用泡沫溶液浓度百分比测定

 

测量在一定时间内所消耗的泡沫液量与耗水和泡沫液总量之比值。

 

6.5.3 发泡量测定

 

在泡沫装置正常工作时,将泡沫引向容器或封闭空间内,用秒表记录发泡时间,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泡沫体积。

 

6.5.4 风泡比测定

 

按产品供风量与6.3.3测得的发泡量之比计算。

 

6.5.5 泡沫倍数测定

 

在泡沫装置正常工作时,将产生的泡沫充满用有机玻璃制成的容积为0.3m3的圆柱形容器内,待该容器中的泡沫全部破裂后用量筒测量贮存下来的液体体积。计算该容器的体积与所测得的液体体积之比。

 

6.5.6 泡沫稳定性测定

 

记录从6.5.5中0.3m3的圆柱形容器中全部充满泡沫时开始到泡沫破裂其体积减少为一半的时间。

 

6.5.7 成泡率测定

 

计算形成泡沫的泡沫溶液体积与所消耗的全部泡沫溶液体积之比。

 

6.5.8 供泡沫溶液压力

 

用压力表测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水压值和喷泡沫溶液嘴前的压力值。

 

6.5.9 驱动泡沫压力测定

 

读取在5.4.8规定的接口上安装的水柱计的压力值。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整机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检验

 

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4.10

 

 

 

2

 

防爆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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