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厂房的建筑构造
8.6.1 A、B、D级厂房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门槛。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单向弹簧门。
8.6.2 黑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配件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得产生火花。
8.6.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2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
3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台阶。
8.6.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0m。
2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3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
4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宜设置中挺。
5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6.5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A、B级厂房不应设置天窗。
8.6.6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8.6.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工作间应抹灰。
2有易燃易爆粉尘工作间的内墙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工作间的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8.6.8 危险性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需设置时,吊顶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吊顶上的孔洞应有密封措施;不同工作间吊顶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8.7 嵌入式建筑物
8.7.1 嵌入式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一面的墙体由抗爆设计确定。
8.7.2 嵌入式建筑物的覆土厚度,对墙顶外侧不应小于1.5m,对屋盖上部不应小于0.5m。
8.7.3 嵌入式建筑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50㎜。
2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按抗爆计算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墙厚不应小于200㎜;当按抗爆计算采用砖墙时,墙厚不应小于370㎜,并应与顶盖、侧墙柱牢固连接。
8.7.4 嵌入式建筑物的门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8.8 通廊和隧道
8.8.1 危险品运送通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
2通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
3封闭式的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30m。
4运输中有可能撒落炸药的通廊,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通廊内不应设置台阶。
8.8.2 防护土堤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撒落炸药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隧道内不应设置台阶。
8.9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9.1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但黑火药总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8.9.2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8.9.3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应设置门槛。
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9.4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置百页窗,并应装设金属网。
8.9.5 危险品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9 消防给水
9.0.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必须设置能供足够消防用水的的消防给水系统。
9.0.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消防给水设计,除执行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等的有关规定。
9.0.3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置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供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等具有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消防储备水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