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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凝土屋盖,但下列A级单层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1)黑火药生产厂房;

2)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轮碾机混药厂房;

3)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

8.2.5 当确有可靠试验资料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危险性建筑物的承重结构时,可采用新型轻质高强结构或构件。

8.3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结构构造

8.3.1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A、B、D级厂房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厂房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墙、毛石墙。

2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厂房,围护砖墙与柱宜加强拉结,砖墙墙体之间宜加强联结。

3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标高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4轻质易碎屋盖宜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5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宜与墙或柱锚固,或与圈梁联成整体。

6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烧钢筋混凝土。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的屋盖。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应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和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破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抗爆门宜为单扇平开门或推拉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面。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

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震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结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面的外面,应设置抗爆屏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屏院结构应根据间室内的设计药量,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小于1kg时,可采用厚度为370mmMU7.5砖(MU20块石)与M5砂浆砌筑的砖(石)结构П或Г形屏院,其最小进深不应小于3m;

2)当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大于或等于1kg且小于或等于3kg时,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和现浇整体连接的П或Г形屏院,其最小进深不应小于3m;

3)当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大于3kg且小于15kg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П或Г形屏院,其最小进深不应小于4m;

4)当抗爆间室内设计药量大于或等于15㎏且小于30㎏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П形屏院,其最小进深不应小于5m。

2抗爆屏院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当屏院进深超过 4m时,其中墙的高度应增加,增加高度应为进深增加量的1/2,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8.5 安全疏散

8.5.1 A、B、D级厂房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A、B、D级厂房内的非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8.5.2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对A、B级厂房不应超过15m,对D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8.5.3 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中。穿过危险性工作间而到达外部的出口或楼梯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有防护屏障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附近。

8.6 危险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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