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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与10kV及以下的单建变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A级厂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单建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5m;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7)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8)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3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作中,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按表5.2.2中“两个建筑均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第5.2.2条2款的有关要求。

4嵌入在A级厂房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B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B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B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但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建筑物与上述各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5)仅为B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B级装药包装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5.2.4 危险品生产区D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D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D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地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分别计算,并取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A级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A1、A2、A3级仓库与邻近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表5.3.2-1、表5.3.2-2、表5.3.2-3的规定。

表5.3.2-1A1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表5.3.2-2A2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表5.3.2-3A3级仓库与其邻近危险品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仓库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D级仓库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但硝酸铵仓库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D级仓库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D级仓库与A级仓库邻近时,其与A级仓库相对面的一侧应设置防护屏障,其最小允许距离除应符合D级仓库要求外,还应计算A级仓库的要求,并取其大值。D级仓库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当值班室为砖混结构时,与A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A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5.3.5 D级仓库距库区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6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规范第5.3.4条和第5.3.5条的要求限制。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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