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3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仓库,桶装堆场、泵房除应设置消火栓外,还应设置泡沫灭火设备等其他灭火设施。
9.0.14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
2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 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废水排放,应与清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4)、《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5)、《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9)、《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8)等的有关规定。1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废水处理的设计,应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
10.0.3 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 在含有起爆药的工房中,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送废水处理工房处理。
10.0.5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1.1.1 A、B、D级厂房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采暖,严禁用明火采暖。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煤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等于或小于0.05MPa的饱和蒸汽。但对下列厂房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1导火索生产中的黑火药三成份混药、干燥、凉药、筛选、黑火药准备、包装厂房。
2导爆索生产中的黑索金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厂房。
3塑料导爆管生产中的奥克托金或黑索金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
4雷管制造中:
1)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的干燥、凉药、筛选厂房。
2)黑索金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厂房;
3)雷管的装药、压药厂房。
11.1.2 A、B、D级厂房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
2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的一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6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2.1 A、B、D级厂房中,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
11.2.2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性粉尘或气体。
2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中。
3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应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排除含有燃烧爆炸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闷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构件作排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