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与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就劳动部制定发布的《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1997年11月19日:由人事部和劳动部联合制定的《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出台。《评审条件》的制定发布对稳定安技干部队伍,提高安技人员的素质起到重要作用。
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察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伤保险的职能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部基础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998年3月15日:江泽民总书记致信山西省煤炭厅党组书记王纪仁,向广大煤矿工人问好。称赞广大煤矿工人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们感谢他们。希望煤矿继续努力,把生产和安全工作搞好。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5